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区发改局(物价局、价监局)、经济局,高新区和经开区经发局,各涉费小微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对小微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二、小微企业认定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市工信联字〔2015〕13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工作。各执收单位必须将减免政策落实到位,自觉接受价格和工信部门的监督检查,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四、《关于对我市小微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价字〔2012〕98号)同时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