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各交管大队、支队机关各处、所、大队:
现将《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7年12月18日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
为了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支队行政审批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吉林市政府及市公安局关于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吉林市政府网上服务大厅运行,全面实现“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大厅”和“统一入口,统一出口”的要求,结合支队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运输通行的审批时,需持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
第二条 企业在办理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时,需持申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保险单据、机动车行驶证、申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办理。
第三条 企业或个人因大型活动需占用道路、向交管部门申请发布临时交通管制通告时,需持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报告进行办理。
第四条 企业因道路改建、养护中断道路或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及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需向交管部门申请发布临时交通管制通告时,参照《关于规范办理道路施工作业及封闭程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企业或个人办理机动车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审核时,需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报告及行驶路线进行办理。
第六条 驾校或个人办理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行驶时间、路线审批时,需持申请报告进行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路线实际交通流量确定学习路线。
第七条 办理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设计、建设审批事宜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建设单位申请函;2、建设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道路交通设施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图纸;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第八条 办理设置、移动、占用、拆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事宜需要提供以下要件:1、单位申请函;2、建设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道路交通设施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图纸。
第九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依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