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12]11号)精神,提升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趸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社局 吉林市财政局
吉林市国资委 吉林市监察局
2013年5月15日
吉林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老工伤人员
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趸缴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费用坚持以支定收、政府补贴、企业趸缴的原则。
第三条 纳入范围
(一)已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在参保时同步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已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仍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参保时由企业支付工伤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四)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1-6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原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四条 趸缴年限
(一)已参保企业。对2010年度支出大于缴费的超支单位,按趸缴10年费用计算;对支出小于缴费的单位按趸缴5年费用计算。
(二)未参保企业。在企业参保时同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的,一次性趸缴5年长期待遇费用并补缴5年参保费用。
第五条 趸缴的项目共9项。其中,固定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异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非固定项目包括: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配置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人员)。
第六条 缴费标准
(一)固定项目缴费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年人均缴费37000元;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年人均缴费12000元;七至十级伤残人员、无等级伤残人员年人均缴费9000元。
(二)非固定项目缴费待企业趸缴老工伤保险费时,按老工伤人员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三)固定项目缴费金额加上非固定项目缴费金额等于企业应趸缴老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含有不确定因素,暂不在本办法计算范围内。
第八条 工伤康复费、年增长率,暂不在本办法计算范围内。
第九条 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趸缴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费用。如确有困难的,在缴纳20%费用后,剩余部分可以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协议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各县(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