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分局、开发区国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25日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促进民营
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13〕2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我市经济振兴提供优质服务,经市局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民营项目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均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土资源领域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在土地整治招投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整合、采矿权出让、矿产勘查、探矿权整合、地质勘查单位资质授予等工作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三、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同样享受地价优惠政策。从事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民营企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四、民营企业从事经省、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附属及配套项目用地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机构,其具体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在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登记的民间组织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养老院等公益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有住房兴办养老院等公益项目的,可按工业用地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民营企业或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联营联建工业企业或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项目。
八、民营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原有出让土地翻改扩建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治项目库,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开展土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的方式确定给整治单位使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土地复垦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确定给复垦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十一、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方案和有关要求,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
十二、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开发的支持力度。对民间资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投资开发共伴生矿产、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并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及有关规定,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凡进入三次采油的和利用煤田废旧井巷工程开采煤层气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凡开采低渗透、稠油的,(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50%。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矿产资源,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十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矿产勘查开发活动。鼓励民间资本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进行矿产勘查,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对勘查成果有优先购买权。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优先取得其探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行地质找矿突破行动“三优先”原则,即大投入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与地勘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与技术结合的优先、与勘查单位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十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基础上,对民营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标准化厂房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实行工业用地年租制,切实解决个体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的用地困难和租用标准化厂房费用高的问题。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和物流园区项目的,在首付不低于50%并保证一年内全部缴清的前提下,土地出让总价款可按约定分期缴纳。
十六、强化用地服务,提高报批效率。为重点民营项目和投资亿元以上民营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十七、旧城区改造、城区企业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民营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发展。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优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地手续。
十八、加快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推进净地出让,缩短民营企业用地周期,进一步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要成立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具体抓,把任务分解到科(室),责任落实到人头。市国土资源局将加强对全系统的组织调度和督导检查,保证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