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分局,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大厅总值:
城区土地租金收缴工作,经市、区两级国土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具体执行中也遇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给租金收缴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租金收缴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就土地租金收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土地租金的追缴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起算,但申请人的房地产取得时间在2003年之后,且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证明其使用土地的开始时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追缴土地租金的时间:
(一)因法院判决或裁定取得的房地产,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书上记载的时间确定追缴土地租金时间。
(二)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地产,以《成交确认书》签订时间确定追缴土地租金时间。
(三)因房屋买卖等原因取得的房地产,能够提供房产交易税完税票据原件,且票据时间与房屋产权证时间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时间确定土地租金追缴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关于租金追缴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