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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5-13 10:45
  • 吉市工信规〔2025〕1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全力推进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现将《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加强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城市”)的开展与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企业函〔2024〕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是指中小企业利用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打造数字化企业,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列入试点的化学制品及新材料制造业、汽车零部件配件及其他高端装备制造业、药品及医疗用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钢铁冶炼及加工业等五个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及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思路,充分体现出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按照建立健全“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求,专项资金由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工信局负责根据试点城市申报方案和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等相关政策,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负责做好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试点城市申报方案和相关政策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负责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负责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审核、推荐等工作,推动政策实施落地,做好试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财务管理,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对支持内容、资金分配及使用的相关要求执行。具体支持内容与奖补标准如下:

  (一)试点企业改造补助

  支持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按照试点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

  (二)优秀项目奖励

  1.在为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商中,评选不超过10家具有较深的细分行业知识积累、较好的工程实施能力、在生产制造等相关环节能够提供优质服务并取得良好成效的优秀数字化服务商,每家奖补10万元。

  2.在试点企业使用的“小快轻准”(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数字化解决方案和产品中,评选不超过10个应用良好的产品(或解决方案),每个奖补10万元。

  3.在试点企业中,评选不超过10家数字化转型投入大、应用成效显著、示范效应明显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标杆(样本)企业(案例),每家奖补1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1.支持建设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促进中心,依托平台开展试点工作监督管理、供需对接、产业监测、成效展示等。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购数字化水平评测、验收及审计服务,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和公益服务,第三方专家智库支撑服务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五)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采购的相关服务主体。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专项资金申报主体,须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按照“自主申报、县区推荐、专家评审、资格复核、网站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

  (一)自主申报。申报主体应按照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属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区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确保申报材料准确无误,出具推荐意见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家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四)资格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申报情况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五)网站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对拟获得专项资金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政府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按照市政府批示及有关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改造项目进度和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过程监督,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验收评审、绩效管理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并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发现违规操作,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申报,并追回已获得的专项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吉林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结束。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政策解读: 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505/t20250513_1266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