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8-05 15:2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我局结合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际,代市政府起草了《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报告如下。

  一、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二、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设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标志。采取上述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我市是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加强高排放移动机械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二)目标任务。

  本通知划定范围为珲乌高速途经吉林段-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东线-吉丰东路-丰满大桥-吉丰西路-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南线-吉林市绕城高速公路西线-珲乌高速途经吉林段合围区域(含以上道路本身)。

  本通知是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吉林市中心城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