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举报线索的类别,奖励标准:
(一)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判决的(生效判决),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的(生效判决),不影响第一阶段的奖励。
(二)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三)其他社会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的(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四)举报社会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程序按照“谁受理、谁申报、谁兑现”的原则,由省扫黑办统一审批后作出奖励决定,每个举报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当面陈述:吉林省公安厅扫黑办,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吉林市机关会议中心二楼市扫黑办。
(2)邮寄信件:吉林省扫黑办,邮寄地址为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605号;吉林市扫黑办,邮件地址为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86号。
(3)举报电话:省扫黑办0431-12389、0431-82097213;吉林市扫黑办0432-62010392;
(4)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
(5)网络邮箱等其他公布的方式,邮箱:jlsgatshb@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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