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中心任务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企业主体、属地管理”的安全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区经济平稳有序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主体、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各乡(镇)、街道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行政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时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责任。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体系。按照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十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有效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
(十二)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三)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四)按照职责范围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十五)各乡(镇)、街道在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管理。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承担本部门法定职责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向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半年向区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委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区政府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63049362)。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