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16-0760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16-0760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16〕1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3月29日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化工园区)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龙潭区2016年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29

 

 

 

龙潭区2016年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龙潭区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提升主次街路、居民小区、重点区域和乡镇的市容环境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当前在我区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市城管年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吉林市城区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扎实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区主次街路、胡同巷道、居民小区(非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小区、弃管小区)、乡镇街、村屯;城乡结合部、占道市场、城市出入口、铁路沿线、建筑工地、施工围挡;学校校园、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单位庭院;废品收购站(亭)、小区内棚亭,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车辆、垃圾收集点,污水井口、路灯杆、户外牌匾、河道沟渠、游园广场、绿地、街路绿化带。

二、整治标准

所有整治项目达到无残冰积雪、无积存生活垃圾、无建筑垃圾、无漂浮物、无砖头瓦砾、无枯树死枝、无有碍观瞻的悬挂物、无乱贴乱画、无野广告、无乱堆乱放、无私塔乱建,无私拉乱扯条幅、无非法占道经营、无突出店外经营、无乱摆设摊点、无占道户外商业宣传,无占道修车洗车,无圈占方砖绿地开小片荒建停车位,无擅自挖掘道路绿地破坏公共设施行为。

建筑工地围挡规范统一,无建筑工地出入口车带泥及运输撒落问题、无建筑垃圾运输车沿途抛撒和乱倒行为。

整治后全区市容环境面貌达到干净整洁、物见本色、公共设施完好无损。

三、责任分工

(一)区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主次街路、桥梁、非物业小区(不含弃管小区)、物业服务小区、垃圾处理场场区及周边、建筑工地、环卫设施、公厕、广场、游园绿地的环境卫生整治任务。

1、保洁处。负责对主次街路、非物业小区(不含弃管小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标准达到无越冬垃圾、无残冰积雪、无砖头瓦砾、无漂浮垃圾,无杂物、无废弃物,无卫生死角死面。

2、环卫处。负责开展生活垃圾转运日产日清、水冲洗作业和机械化洗扫作业,设备运转正常,环卫车辆密闭运输,车容干净整洁。

3、城厕处。负责对公厕内外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公厕内和公厕外3米以内的残冰积雪、积存粪便、垃圾杂物悬挂物、保证整洁、清掏及时。

4、园林处。负责对公共绿地、游园广场、街路两侧绿化带、树枝丛林等进行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无越冬垃圾、无残冰积雪、无砖头瓦砾、无漂浮垃圾,无杂物废弃物,无枯树死枝、无卫生死角死面。

5、物业办。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小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无越冬垃圾、无残冰积雪、无砖头瓦砾、无漂浮垃圾,无杂物废弃物,无枯树死枝、无卫生死角死面、无私塔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野广告)等。

6、建工科。负责组织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对建筑工地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7、吉清公司。负责对龙潭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场区内及周边进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二)区城管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主次街路、胡同巷道和各出入口处私搭乱建的强化监督管理;清理城区主次街路野广告、过街条幅及楼外悬挂物;整顿市场周边秩序和脏乱差行为;取缔店外经营、马路洗车点、露天烧烤、占道摊群;规范马路市场、非法占道促销、店外广告宣传、废品收购站(亭);严格早、夜市规范化管理;解决建筑垃圾、残土随意堆放,施工围挡、车辆带泥上路问题;对建筑残土、拆改垃圾、乱堆乱倒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清理整治。

1交通渣土科。负责对主次街路乱停乱放的机动车辆进行规划化管理,确保道路通畅、有序。

2市容科及五个市容分队。负责对主次街路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商贩进行整治。严格控制各类占道促销活动,对经批准设立的摊点实行统一划线经营,对未经批准的促销活动从严控制,发现后坚决取缔。加强巡查,对街路两侧乱贴乱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清除,提高粉刷质量。及时清除未经批准的主次街路及可视范围内的横幅、旗飘。

3、市场科。负责规范露天占道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市场外溢现象,严禁自行设市,加大对市场内部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和周边环境。

4规划科及四个社区科。负责加大对违法建筑拆除力度,及时发现和控制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行为,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建设和抢建行为,确保不出现漏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及时下达文书,加强拆除力度。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弃管小区和主办市场的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巷道、非物业小区、弃管小区、零散住宅楼的残冰积雪和野广告,清理饲养家畜家禽,清理圈占方砖绿地开设小片荒私建停车位,清理住宅区楼道卫生,配合区执法大队开展辖区私搭乱建、乱堆乱放等整治任务。

(四)各乡镇。负责清理乡镇主次街路及村内道路、房前屋后、村庄周边、公共场所的各类积存垃圾,解决好垃圾围村、围路问题,清理整治柴草垛乱堆乱放不美观问题,清理村内道路两侧散落堆放的粪堆,清理私搭乱建、环境卫生不整洁问题,清除村道和屯内道路两侧堆放的砖头瓦块、砂石,清除废弃的农用车、建筑废料等,清理村道、屯道、巷道两侧排水沟和村内小河沟渠内的垃圾污物,清理城郊、镇郊、村屯相邻地带、公铁路区间相邻地段,村屯的卫生死角,清理沿线围墙上内容低俗、不健康的户外广告及张贴物,清除丢弃在村庄周围、路边池塘、沟渠里边的畜禽动物尸体,实施填埋处理。

(五)区爱卫会、区直机关工委、园区办。负责组织区直机关干部开展义务劳动。

(六)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院内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七)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开展校园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八)区爱卫会。结合春季爱国卫生活动月,对各部门、乡镇、街道的环境卫生整治和“除四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九)区农水局。负责结合农村“六清”,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区宣传部。负责对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进行宣传报道。

(十一)公安龙潭分局。负责组织对治安岗亭、废品收购亭的清洗和修缮,配合执法大队对废品收购亭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治。

(十二)吉化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企业自管街路、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十三)水务集团江北分公司。负责水鹤污损的清洗并为环卫车辆提供加水保障。

(十四)供电公司龙潭分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污损的清洗和修缮。

四、时间安排

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在420日前完成,421-25日开展综合验收,整治完成后列入常态化管理。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金永善  副区长

副组长:宋绪秋  区住建局局长

    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员:徐海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茗笙  区直机关工委副书记

冯振桓  区教育局副局长

        孙殿军  区卫计局纪委书记

侯松涛  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农水局副局长

张才启  公安龙潭分局副局长

姜树宽  吉化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公司经理

牟洪伟  水务集团龙潭分公司经理

周志军  供电公司龙潭分公司经理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城区组、乡镇组、宣传组。城区组由区住建局负责,乡镇组由区农水局负责,宣传组由区宣传部负责。  

六、措施和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以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纸、社区板报等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层层发动,运用现代传媒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是全面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市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要组织强有力的队伍,以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打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攻坚战。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围绕此次整治活动,建立分组管理、主体分包的原则展开实施。对各单位在集中整治活动中的工作情况作为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评比和排名,实现奖优罚劣。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又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集中整治活动顺利推进。

  (五)严肃纪律,奖优罚劣。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组织综合考核,对整治进展快效果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整治效果差、消极怠工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分级追究各级主体及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