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龙政办函〔2017〕52号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承德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龙潭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6日
龙潭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吉林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区、乡(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二)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的原则。
1.在节约土地的前提下,按照“建得起、住得下、不浪费、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设计房屋建筑结构和建筑面积。把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环保要求贯穿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做到本村村民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新建的住房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老宅基地进行建设。
2.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改造的住房符合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不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要根据实际,控制危房改造新建农房面积和成本,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攀比、超标准建设加重农户负担,防止贫困户因危房改造资金自筹负担较重而返贫或拒绝改造。
3.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在满足新农村民居建设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鼓励农民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三)坚持统筹建设、分类实施的原则。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调查摸底数据,以乡镇为单位摸清农村补助对象的危房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实行统一规划,分批实施。合理确定目标、客观实际编制改造计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公开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程序、对象和标准,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操作规范,阳光透明。
二、目标任务
2017年龙潭区共计划改造农村危房29户。危房改造任务要在 10月 30日 前全部竣工, 11月 30日 前全部验收和整改完毕。
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或一般贫困户;二是现有住房属于C级(局部危险)或D级(整栋危险)危房。
(1)对于以前享受过省泥草房改造政策,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2)同一户籍家庭部分成员为非农户口,长久居住在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家庭可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3)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有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不得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4)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传统村落内传统民居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特困户和其他贫困户,由县级扶贫部门认定;一般贫困户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现行国家扶贫标准1.5倍的贫困户,分别由县级民政、残联、扶贫部门认定;住房危险等级由区住建部门进行鉴定。
(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由国家级、省级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基本补助标准配套,具体比例为1:1.1。危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资金发放标准按照国家、省、市资金匹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市城建发〔2016〕75号)制定区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助资金标准。
(三)资金使用。我区将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7〕115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所有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均纳入我区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四、改造标准和改造方式
(一)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符合节能保温要求。鼓励引导D级新建住房配建室内厕所、C级修缮住房改造室内厕所。改造后的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13平方米 ;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 60平方米 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 18平方米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
(二)改造方式。各乡(镇)政府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对通过加固能够达到安全住房的危房,鼓励采用加固技术进行加固修缮。重建房屋原则上由农户自建,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各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危房改造户数较多,分布较为集中的,可按照村庄规划、危房改造规划适当集中建设。在危房改造室内设计时,应该结合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全面考虑厕所的设计。
五、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村〔2017〕18号),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各乡(镇)政府在审批新建农村住房时要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无基本的施工图不得批准施工,未经培训的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农村住房施工。严格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吉建发〔2012〕31号),不得以彩钢房充抵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同时,农村危房改造中要坚决禁止使用彩钢瓦。要防止人为降低改造标准,而无法验收等问题。
要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各乡(镇)政府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要建立质量巡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检查,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要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应按照质量安全基本标准,制作质量检查表,在施工过程中至少开展3次现场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经检查满足基本质量标准的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户、施工方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现场检查记录要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检查记录的照片要上传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二)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和风貌管理。传统民居、传统村落保护。要严格按照保护发展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并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各乡(镇)政府要对风貌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
(三)完善档案管理。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建村函〔2009〕16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要求,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有关信息管理。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是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乡(镇)政府要在改造对象确定后,抓紧将农户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补充完善,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工程进度,2017年11月底前全部录入完毕。
(四)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报区住建局建工科。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结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 11月 30日前 全部验收和整改完毕,并将2017年任务落实情况、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区住建局建工科。市危改办将于11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龙潭区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加强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区政府成立全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子军 区长
副组长:王 威 区委常委、化工园区副主任
成 员:宋绪秋 区住建局局长
赵石磊 区发改局局长
商 华 君 区财政局局长
李铁成 区民政局局长
秦晓伟 区审计局局长
闵 杰 规划龙潭分局局长
赵海峰 国土龙潭分局局长
李雪飞 金珠镇镇长
宁 檬 江北乡乡长
程向忠 乌拉街镇镇长
姜常福 缸窑镇镇长
孙 涛 江密峰镇镇长
张 琳 大口钦镇镇长
倪红毅 东城街道主任
陆 刚 承德街道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局长张凯兼任,联系电话:63041725。
(二)明确工作责任。
1.区住建局负责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危房竣工验收等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参加危房竣工验收等工作。
3.区扶贫办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于贫困线1.5倍贫困户的审核认定,参加危房竣工验收等工作。
4.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各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负责房屋施工图审核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现场质量检查工作;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宣传报道。各乡(镇)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六、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