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升我区药品安全管理水平,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龙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结构
主 任:刘翠富 副区长
副主任:辛海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局长
成 员:徐海峰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
邹慧影 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江 曦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姜 雷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 爽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宪峰 区民政局副局长
王海波 区司法局副局长
徐海波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 伟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安海 区商务局副局长
席百卉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王 成 区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柏 岩 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孙兴军 公安龙潭分局副局长
王 涛 公安江北分局副局长
于子江 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副局长
孙文卓 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分局副局长
卢 平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谭久亮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局长辛海威兼任。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龙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统筹推进龙潭区药品安全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分析全区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解决药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
(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
1.配合做好公众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按照区药安委统一安排对药品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药品重大舆情处置;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好药品相关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处置及引导工作;承担区药安委部署的区委网信办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研究协调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人民法院
负责对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区人民检察院
负责指导对销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涉及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办理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参与建立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区发展和改革局
支持药品等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科学技术局
负责支持开展药品研发创新,鼓励药品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攻关;择优向市科技部门推荐药品研发项目,争取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仿制药物研发;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加强对医药工业发展的指导,开展医药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应急药品协调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公安龙潭分局、公安江北分局
负责指导联动执法办公室工作;指导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配合调查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配合做好保护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现场工作;依法查处阻碍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
(九)区民政局
负责区药学会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区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年审检查、监督检查: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区司法局
负责协调区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负责区药品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参与对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办理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药品安全行政复议案件和经行政复议后区政府为共同被告的相关行政应诉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指导做好药品监管人才引进,对执业药师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对药品监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支持;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
负责与放射性药物有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区农业农村局
指导中药材种植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中药材种植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向有关部门转发市级部门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可能危及中药材质量安全的农业产地环境监测;加强与区药品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探索中药材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机制和追溯机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区商务局
负责配合省市商务部门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五)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协调配合药品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报告责任;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与区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督办重大医疗违法案件;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区知识产权局)
负责依法做好药品行业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药品商标、专利保护,组织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负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广告;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除外);负责药品价格监管,整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分管领域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受理、违法案件查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制定分管领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承担分管领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分管领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责任;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区政务服务局
负责市“智慧药监”信息化项目区内协调推进工作,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区林业和畜牧管理局
负责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区药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相关事宜
区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因工作情况需要增加或者调整的,由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各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若有变动,根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工相应自行调整,并向区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龙潭区药品安全委员会不单独刻制印章,工作行文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代章。
龙潭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