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23-0725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潭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23-0725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潭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23〕2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8日
 龙潭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为,维护龙潭区市容环境秩序,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通过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行为等措施,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张  珂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谢  璐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乔贵臣   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

朱普昌   区住建局局长

郑晋斌   龙潭交巡警大队大队长

初禹含   榆树街道办事处主任

曲志刚   东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  吉   承德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  雷   遵义街道办事处主任

邹志宇   铁东街道办事处主任

商  吉   龙潭街道办事处主任

庞泽波   新安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永强   湘潭街道办事处主任

孙  勇   龙华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志勇   新吉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明奇   山前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褚  富   泡子沿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铠光   靠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单程明   江北乡乡长

彭谱宽   金珠镇镇长

马丙学   乌拉街满族镇镇长

李  锐   大口钦满族镇镇长

王  磊   缸窑镇镇长

戴伟楠   江密峰镇镇长

赵长林   化工园区公用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李红斌   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郭佳东   化工园区土地收储中心主任

贺东山   龙潭经开区建设局局长

三、整治内容及法律依据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凡产生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二)加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管理。各类建设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清洗设施,设置专门的污水泥浆沉淀池,并将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

(三)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未经核准的个人或者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治环境污染。

2.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职责分工

1.区城管执法大队。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行为,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对各类违规倾倒、抛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和实施行政处罚。

2.区住建局。牵头负责龙潭区城市建成区职能部门承担之外无主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3.化工园区公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园区西部区域(漓江街以西)及棋盘区域工业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及自行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

4.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负责自行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全面清理阶段负责乡镇街以外集体土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工作;分工管控阶段负责已经征收无异议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工作。

5.化工园区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园区已经收储完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及自行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分工管控阶段与属地及时沟通,将已经收储完的非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高效交待属地。

6.龙潭经开区建设局。负责龙潭经开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及自行工作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

7.龙潭交巡警大队。负责配合区城管执法大队对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查处。严厉查处无牌照无许可等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严厉查处不具备运输手续的非法运输行为,严厉查处超高、超载等危险运输行为。

8.各街道办事处。全面清理阶段负责配合住建和城管部门进行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查处工作;分工管控阶段负责辖区范围内小区、背街小巷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工作。

9.各乡镇。负责各自属地和已经征收有异议的集体土地及已收储的非工业用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发现、清理、处置工作。

10.其他责任不清的建筑垃圾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责成成员单位及时处理。

五、时间安排

1.全面清理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清理一遍,清仓见底。

2.分工管控阶段。全面清理阶段结束后,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强化管理。

3.长效严肃查处阶段。龙潭交巡警大队、城管执法大队依据部门权限对发现和获悉的各类违规倾倒、抛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设置举报电话(63295582),畅通举报途径,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认真受理广大群众关于处置建筑垃圾违规行为投诉事项,核实举报情况,对举报事项属实的第一个人,城管执法大队在实施处罚后按照当次处罚金额的70%给予举报人重奖。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章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2.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把关,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及运输;各执法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3.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沟通有效、分工合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4.落实责任。对在分工管控阶段后出现的无主建筑垃圾按全面清理阶段成员单位的责任划分随时发现随时自行处理。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配合不好,影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的部门单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