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203013519303U/2023-10922 |
分 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龙潭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28日 |
标 题: |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潭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龙政办函〔2023〕44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203013519303U/2023-10922 | 分 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龙潭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3年08月28日 |
标 题: |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潭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龙政办函〔2023〕44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潭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龙潭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龙潭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省安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安委〔2023〕11号)和吉林市安委会《吉林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吉市安委发〔2023〕22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成集中攻坚
1.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编制一组排查模板,指导行业细化排查内容、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压实工作责任。
2.消除一批生产、经营、充装企业以及燃气管网、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一直未解决的重点风险隐患。
3.改造一批燃气设施,推进管道设施改造,基本完成管道燃气居民“阀、管”改造;有序推进部分用户“瓶改管”“气改电”。
4.关停一批问题企业,对人员设施不符合要求、管理标准低、屡次发生事故的燃气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以及燃气具销售企业,依法处罚,推进关停并转。
5.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燃气的企业和燃气具生产销售企业,从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充装和储存燃气的行为,通报典型案例。
(二)完成巩固提升
1.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已排查风险隐患的整治。
2.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完成长效机制建立
1.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燃气制度规范,建立上下联动、多方协调、精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
2.建成一批信息系统,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基本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全流程信息化监管,管道燃气企业形成地下管网智能监测能力。
3.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攻坚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
处罚。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
构报废处理。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对第三方施工行为进行排查,对未采取联合会签、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等行为依法处罚。
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三、综合施策任务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快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市、区财政分级落实出资责任,支持完成改造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开展现有燃气工程全面排查,严厉查处新建、改造等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等行为。坚决纠正无设计、无审批施工,无验收交
付使用的问题。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
电”。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进地下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地下管网智慧管控。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区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3.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
(四)落实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2023年11月30日前,要对管理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逐户排查摸底,对是否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复核,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明确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认真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执行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按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五)落实法规标准
1.认真落实国家、省管理制度、标准,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地下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建立燃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
2.根据国家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推动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
3.根据国家修订的有关标准、规范,推动落实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切断阀等有关燃气具及配件的安全使用要求。
(六)加强宣传教育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宣传条幅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升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能力及应急自救、处置能力,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2.各有关部门要分别设立燃气举报投诉电话,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统一设立线上投诉平台,通过社区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将典型事故案例、应急处置常识等宣传内容传递到每一位居民,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组织对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厨师、配菜员、店员等燃气操作人员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演练工作,通过小视频、张贴图片、现场演练等形式反复宣传燃气泄漏后第一时间具体做法、步骤、措施等燃气安全知识。持续宣传《居民用户燃气安全使用须知》《餐饮、食堂等商业用户燃气安全使用须知》《燃气泄漏处置办法》《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指南》《燃气非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指南》等材料,增强排查安全隐患的意愿和能力。
4.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化工园区、龙潭经开区
履行本行政区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其自身职责组织本行政区开展全覆盖排查整治行动,建立本行政区风险隐患清单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闭环销号整改;组织本行政区排查整治一线人员培训教育;组织本行政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普及教育;与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保障排查整治力量充足,设立燃气安全监管专岗。
(二)住建局
结合其自身职责,配合市住建局开展以下排查:
1.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全员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及考核、送气服务及配送工作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
2.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巡线、加臭、定期入户安检、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要求;液化气企业随瓶安检、掺混二甲醚、违规配送工业燃料的情况。
3.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第三方施工会签等情况。
4.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将发现的餐饮企业使用不合格报警器、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具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5.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6.排查整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法依规处理。
7.督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落实情况,岗位责任、隐患清单、风险教育、应急处置培训情况,以及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情况。
8.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快更新有隐患的燃气管道及厂站设施,积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严格查处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并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等行为。纠正无设计、无审批施工,无验收交付使用的问题。
9.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
10.推动落实国家、省管理制度、标准,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建立燃气管道保护长效机制。
(三)化工园区应急局
1.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行为。
2.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3.排查整治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行为。
(四)公安分局
1.排查整治燃气“黑窝点”、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3.“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五)交巡警大队
1、排查整治危险品运输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
2.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六)交通局
结合其自身职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以下排查:
1.排查整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2.排查整治运输企业使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情况,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
3.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七)商务局
1.按职责分工排查整治餐饮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情况。
2.按职责分工排查整治餐饮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环境、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情况。
3.将餐饮场所使用不合格报警器、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具的,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4.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5.督导餐饮场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6.督导餐饮场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7.按职责分工推进餐饮场所使用管道天然气、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气改电”。
(八)市市场监管分局
1.排查整治燃气充装许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2.排查整治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非法充装“黑气瓶”的行为。
3.排查整治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
4.排查整治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行为。及时处理存在安全隐患气瓶、“气液双相”气瓶。
5.排查整治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
6.排查整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
7.排查整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情况,检验人员挂证、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行为。
8.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不合格气瓶、报警器、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具的进行溯源治理。
9.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1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等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
11.督促指导燃气充装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落实情况,岗位责任、隐患清单、风险教育、应急处置培训情况,以及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情况。
1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13.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14.落实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
15.推动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推动落实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切断阀等有关燃气具及配件的安全使用要求。
(九)消防救援大队
1.牵头排查整治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行为。
2.牵头排查整治餐饮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情况。
3.牵头排查整治餐饮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环境、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情况。
4.牵头排查整治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情况。
5.排查整治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
6.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十)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局、文旅局
组织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文化娱乐、旅游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
(十一)城管执法大队
对露天日市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排查整治。对违规占压燃气管线、威胁燃气设施安全的建(构)筑物、堆砌物进行核查整改。
(十二)发改局
配合市发改委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十三)财政局
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及拨付工作。
(十四)司法局
配合完成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政策解读等工作。
(十五)市规自分局
明确用地支持政策,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
五、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至11月30日)
1.全面穿透排查。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专业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质量。督促企业对照任务要求,自查自改风险隐患。
2.清单台账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区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专班办公室负责调度汇总数据,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闭环整治销号。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责任部门要制定安全隐患防范预案并按照预案严格管控到位,其中重大安全隐患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精准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月底前,各关部门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加强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深入检视剖析,既要找准隐患产生的表面问题,也要找到深层次问题,做到对症下药、靶向“治疗”,真正清除“病根”,有效解决安全隐患“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痼疾。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1日起)
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现排查整治常态化、网格化,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区安委会领导下,统筹协调各乡镇、街道、区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区住建局局长为召集人,区住建局为召集人单位、区应急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自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园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园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要成员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方案,明确专职负责人调度本行业领域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上述主要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区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杜绝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要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
(三)强化督促指导。区党委和政府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工作专班实行日调度、周报告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区政府。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四)做好工作保障。区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部门自2023年8月30日起每日15:00前报送本日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