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23-10939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龙潭区洪涝灾后防疫消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203013519303U/2023-10939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龙潭区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龙潭区洪涝灾后防疫消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龙政办函〔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吉龙政办函〔2023〕42号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龙潭区洪涝灾后防疫消杀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我区有效防范和应对洪涝灾后可能出现的传染病情发生,经区政府同意,特成立龙潭区洪涝灾后防疫消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属地、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在防疫消杀专家组的指导下,全面开展防疫消杀工作,落实“应消尽消”工作要求,实现疫情消杀工作全覆盖,确保防疫消杀质量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李  杨  副区长

副组长:周亚军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  员:杨晶宇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邓  义  区教育局副局长

门佳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占文  区民政局副局长

陈  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马  辉  区交通局副局长

孙  伟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安海  区商务局副局长

金红旗  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单宝华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翟艳彬  区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冯振桓  区林业和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

王占波  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副队长

魏  伟  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副局长

董清波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四级调研员

杨  雨  化工园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林丽敏  龙潭经开区安监局局长

杨  烁  江密峰镇政府副镇长

李秋瑞  江北乡政府副乡长

裴晓红  金珠镇政府副镇长

付  双  乌拉街满族镇政府副镇长

刘  军  大口钦满族镇党委副书记

翟子健  缸窑镇政府副镇长

李  丽  榆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姚剑锋  东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盈盈  承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蔡秀春  遵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  洋  铁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姝秀  龙潭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

王喜刚  新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娇春  湘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贲潇琳  龙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孙丽红  新吉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兵  山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纪  默  泡子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晓波  靠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防疫消杀专家组:

组  长:王  月 龙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副组长:刁  硕 龙潭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我区洪涝灾后防疫消杀工作组织、协调、调度工作。

二、消杀区域及责任分工

(一)公共生活区域。

1.被洪水淹没过的村落和社区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被洪水淹没过的商场、超市、旅店、游泳场所、图书馆、健身馆等公共场所。(责任单位:各行管部门、乡镇、街道)

3.清淤后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兽医站、牲畜交易场所、屠宰场。(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林业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各乡镇、街道)

4.运送外伤性伤员、遇难者遗体的车辆和工具。(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二)饮用水。

1.被淹没或损坏的供水设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2.被淹没或损坏的水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3.储水和取水容器以及输水管道。(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三)动物尸体。

环境清理中清出的动物尸体。(责任单位:区林业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四)垃圾、虫媒孳生地。

含有腐败物品的垃圾;积水、垃圾、粪便、杂草等虫媒孳生地。(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潭区分局、各乡镇、街道)

(五)食品。

被洪水浸泡过或腐败变质的食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各乡镇、街道)

(六)生活用品。

清污后家具、卫生洁具、办公用品等(责任单位:各行管部门、各乡镇、街道)

(七)手和皮肤。

参与灾后环境清污消毒、动物尸体处理等工作后手部消毒;因长时间洪水浸泡造成皮肤红肿、损伤。(责任单位:各行管部门、各乡镇、街道)

 

 

                         龙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