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1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吉林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吉市政公办发〔2020〕13号),我局编制了吉林市龙潭区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网址:龙潭区人民政府 http://xxgk.longtan.gov.cn/gzbm/cyqfzhggj/xxgkml/)。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欢迎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如对本年报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联系龙潭区发改局办公室,地址:吉林市遵义东路65号龙潭区政府609室,邮编:132021,电话:63041602,电子邮箱:a63041601@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龙潭区发改局认真落实龙潭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以服务企业、提高效率为基本要求,切实推行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方便了群众办事,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加强领导,政务信息公开组织体系健全
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局着眼于建立政务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一是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事务,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在工作中,强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到科室、人头”的工作机制,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体系。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审核、监督等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规范内容,政务信息公开质量得到提高
一是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今年来,根据区委、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我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健全、制度严密、标准统一、运作规范”的要求,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补充以及已公开内容的删补。在主管领导的指导下,经过具体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努力,公开内容更加充实,公开内容更加规范化。二是保证信息公开及时。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如工作计划、总结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如项目立项管理等政策,随时收到,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三是信息公开突出重点。我们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做到信息公开精简、实用,确保信息公开质量。
3.运用载体,拓宽政务信息公开形式
我们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创建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性。一方面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及时向宣传部门及新闻媒体通报,让人民群众了解、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区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公示政务信息,增强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基层和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4.强化监督,政务信息公开落到实处
在抓好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抓好信息公开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一是强化督查制度。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综合进行检查、考评、考核。二是严把公开内容和项目关,既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搞半公开、假公开,又防止不该公开的乱公开。
5.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区委、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公开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认真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今年全局共公开信息18条,其中:规范性文件类0条,政务动态18条。
6.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今年发改局共收到公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条。对于这两条申请,发改局均按程序予以接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这两条申请所申请内容均不存在,无法为其提供答复。发改局在规定时间内及早高效地向申请人进行回复,并按程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5 |
0 |
147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
2020 年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总数量(非新闻类、消息类):18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 益组织 |
法律服 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 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 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 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 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 持 |
结果纠 正 |
其他结 果 |
尚未审 结 |
总计 |
结果维 持 |
结果纠 正 |
其他结 果 |
尚未审 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 1.如统计数据表格中的对应项当年没有事项发生,则直接在表格对应处填“0”。2.三类内部事务信息指: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
1. 四类过程性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方面信息。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信息更新不够及时高效。
二是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不够规范。
三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流程不够熟悉。
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改正,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