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7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编制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收费和减免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打算及附件等七部分组成。本年报通过龙潭区政务公开网(http://www.jlzwgk.gov.cn)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参阅使用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如对本年报有疑问和建议,请联系龙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吉林市遵义东路65号544室,邮编:132021,电话:63041646,电子邮箱:7271411932@QQ.com
一、 基本工作情况
2016年,我办严格按照区政府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以《条例》为依据,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学习,科学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其开展工作情况(含工作人员情况),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学习培训情况
2016年,龙潭区法制办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龙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成立法制办主任任组长,法制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人员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日常维护。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县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流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龙潭区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龙潭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龙潭区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制度。各科室均能按照要求,及时、规范的上报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专人统一上网发布,切实保障了区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使法制办息公开工作得到深入推进。
(三)做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法制办认真对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工作动态、计划总结等内容进行了公开。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针对不同的信息公开情况,明确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按照区委、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公开原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等,认真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我办积极围绕本办的业务工作撰写政务信息20篇,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往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处。
三、回应解读情况
我办在日常工作中对各部门的合同、协议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对日常咨询问题的群众也予以耐心接待和解答。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6年我办未接到对信息公开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诉讼和举报投诉情况
2016年,未发生针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也没有收到各类针对我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关的申诉案(包括信访、举报)。
六、机构建设、保障经费和培训会议情况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为1个。
(二) 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1个。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兼职人员1人。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打算
2016年,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和监管力度还需要加强;二是部分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三是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覆盖面不广;四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有待加强。
深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信息公开意识对于政府依法行政及全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办在2017年的工作中会严格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是统一班子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时刻不放松,要进一步提高全办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改正。
三是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学习,切实了解《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积极参加并组织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各种培训,切实掌握信息公开的工作步骤和方法。
四是要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要针对我区经济快速增长,法制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为全区发展提供坚强后盾的问题,不断深入调研,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真正发挥好政府信息公开对推动政务公开的作用。
八、附表
将本单位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相关数据统计表及其说明作为附件附于正文后。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2016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龙潭区法制办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2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19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30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3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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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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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
单位负责人:宋伟 审核人:付明国 填报人: 朱月
联系电话: 63041737 填报日期:201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