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次数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20号令) |
消防救援大队 |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其他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范围。原则上,每月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占比不得低于该月度抽查单位总数的8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含九小场所)等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
对同一检查对象年度(自然年)抽查次数不应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原则上抽查时间间隔至少为六个月。 |
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 |
1.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是否确定; 2.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是否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2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抽查 |
《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 |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
1、与日常监督抽查一并进行;2、专项检查时由专项方案确定比例 |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
系统随机选择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2.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3.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3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 |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 |
1.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
“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 |
1.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2.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4.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5.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6.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4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大队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 |
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 |
1.支、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监督抽查; 2.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确定抽查比例。 |
随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
“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人员 |
1.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2.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3.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5.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6.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