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街道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2020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街编制了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位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通过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xgk.longtan.gov.cn/)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新安街道党政办公室联系。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徐州路滨北街10-4号),邮编:132021,电话:63041961,传真:63041961。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街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了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街道配备了工作人员,落实了工作责任。据统计,截止2019年末,全街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2人,其中,专职人员1人,兼职人员1人。
(二) 建立、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街相应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 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规范了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5544人人宝6
(四) 我街下辖5各社区,2019年我街5个社区均按照政务大厅标准统一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统一工作部署和指导检查。
(1)我街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共6个,街道一个,社区5个。
(2)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1个。
(3)从事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共7人。
(4)未下发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5)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3次。
(6)举办各类培训班2次。
(7)接受培训人员5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相比前一年,全街2019年公开信息数量有一定增长,公开内容更加深入,公开形式趋向多样,公开的及时性也得到改善。
(1)公开的数量。2019年,全街公开信息总数为74条
(2)公开的内容。在2019年公开的7条信息中,规划计划和完成情况类信息数为2条,占全年公开信息总数比例为30%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类(包括公共卫生、扶贫优抚、招考和教育收费、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土地征用等)信息数为2条占全年公开信息总数比例为30%
(3)公开的形式。2019年,全街在信息公开专栏或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信息7条,占全街公开信息总数的100%。
(4)公开的及时性。2019年,我街应公开的文件信息总数为7条,在这些应公开的文件信息中,文件信息从生成到网上公开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数量为7条。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截止到2019年末没有接收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发生。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止2019年(含本年度)末,全街未发生与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9年我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得不够彻底,人员变动较大,对于工作开展和延续不利;二是人员缺乏培训,专业知识素质有待提高,直接关系到工作的质量。
2020年,我街信息公开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环节和细节上下功夫,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公开内容,落实保密要求,确保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扩大群众的有序参与。使政府公开信息更好的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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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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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新安街道办事处 |
联系人:陈雪 |
电话:6304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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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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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说明: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2.“对外公开总数量”各单位数据应与“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网址:http://gfxwj.jlcity.gov.cn/)——“动态管理目录”中所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相一致;3.“本年新制作数量”应与“本年新公开数量”一致;4.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单位)负责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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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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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说明:1.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之规定,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2.“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3.处理决定数量=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数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例用“+1”标注,减少1例用“-1”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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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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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强制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进入住宅或私人场所;3.处理决定数量=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数;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例用“+1”标注,减少1例用“-1”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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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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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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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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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4.“本年增/减”一项,如果增加(减少)用“+(-)”标注,如增加1项用“+1”标注,减少1项用“-1”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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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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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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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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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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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 |
报刊、政府公报 |
微博、微信等方式 |
合计 |
7 |
0 |
0 |
7 |
说明: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部门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部门统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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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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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 |
兼职人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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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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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含部门(单位)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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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查询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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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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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级大厅的政府信息查询点由同级政数局统计、各单位的政府信息查阅点由各单位自行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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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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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估费用 |
教育培训费用 |
其他保障费用 |
合计 |
0 |
0 |
0 |
0 |
附件3 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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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新安街道办事处 |
填报人员:陈雪 |
联系电话:6304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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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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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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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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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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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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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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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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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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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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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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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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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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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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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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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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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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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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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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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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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人事、后勤、内部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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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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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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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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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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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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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如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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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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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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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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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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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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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䃼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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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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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诉求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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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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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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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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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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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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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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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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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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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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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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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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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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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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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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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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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其他处理”项目,主要是考虑新旧条例执行衔接以及极少数特殊情况。原则上,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都应当按照法定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这一项目的数据,对“其他处理”数量偏高的行政机关,要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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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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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新安街道办事处 |
填报人员:陈雪 |
联系电话:63041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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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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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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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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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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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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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说明: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