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来源:   时间: 2017-08-22 14:14

   法律依据:1、《人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2、《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经省国土资源厅、市(州)国土资源局登记的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工作,并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初审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储量登记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办法。 

  审批条件:符合《磐石市矿产资源规划》规定。具有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的矿区范围,主管部门对建设项或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程序: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4、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5、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应提交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情况下登记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2、探矿权许可证复印件;3、勘查项目支出明细表;4、地质资料汇交证书;5、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收据;6、地质报告(附工作部署图)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