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磐石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磐石市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范围
磐石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及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房屋。
二、调查期限
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主要任务
1、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测量工作;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全面完成市区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更新工作。
四、调查要求
1、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通过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设置界址点标志和不动产测量,为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和图件。调查的内容涉及到各个部门,千家万户。因此社会各个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应积极响应和支持。
2、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手续并在权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延期办理的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权籍调查现场指界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3、在权属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动产权利人必须按调查人员通知的时间到现场指界。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现场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权利人还应向调查人员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物权属证明。
4、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指界的规定处理。
5、违约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地籍调查人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如违约缺席者对按1、2两条确认的界址有异议,可在1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划界,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重新划界的按1、2两条确定的界址自动生效。
6、有争议的界址,经调查人员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先按共用宗地或按现状划工作界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7、权利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搞好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调查工作和对调查人员进行谩骂和殴打,按防碍公务处理,并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五、本项工作由磐石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磐石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