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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是指对应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信息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三)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

第六条 应当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经审查,拟公开的信息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审查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