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磐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我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原则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三、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接收 

1.接收主体。办公室负责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办公室。 

2.接收渠道。政府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 

3.接收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政府网站将提供电子回执,办公室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办公室做好记录登记。

3)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接收人员应文明礼貌接待,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人员代为填写,并由申请人确认。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二)登记 

1.登记要素。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2.期限计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以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补正。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1)补正条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2)补正告知。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拟办 

1.自行办理。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报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 

2.协同办理

1)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办公室报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   

2)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其他内设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办公室报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机构,相关机构在收到转办内容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办公室。 

3.会商办理 

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负责人做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四)审核

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由政策法规科参与审核。 

(五)征求意见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我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六)答复与办理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间及理由,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结果,应由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七)送达 

1.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2.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提供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八)归档

1.归档内容。归档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2.归档方式。办公室应当配置扫描仪等必要设备,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

3.数据分析和运用。办公室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情况。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