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政务新媒体工作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动政务新媒体建设,提升政务公开和在线服务质效,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组织领导力度。明确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新媒体管理、审批、发布和舆情应对处置机制,提高发布质量和实效。
二、严格履行报备制度。新媒体开设平台、账号、管理人员信息等向主管部门报备,账号及管理人员变动及时报备。
三、坚持常态更新工作。坚持常态更新,确保14天内至少更新一次。
四、建立三级审核制度。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由新媒体编辑负责撰写,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发。重大事项报主管部门上和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做好发布内容审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积极宣传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加强保密审查,做到内外有别,杜绝涉密信息上网。
六、账号专人专管制度。新媒体账号实行专人专管,不得外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人员变动时,做好账号交接工作。信息发布必须在办公电脑或专用公务电子移动设备上完成,不得在其他设备登录。
七、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发现舆情立即处理。加强与网宣部门的合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网络舆情。
八、加强人员保障。保证各平台至少1人专职从事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成效。
九、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重视能力建设,新媒体编辑,全面掌握部门工作。
十、本方案中政务新媒体指微博、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网络直播平台号等。
十一、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