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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磐石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财政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八条 各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对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保密审核通过后,经主管领导同意交由办公室发布信息。

第九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