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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序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不按法定程度,或者无法定依据对管理对象执行警告、罚款、吊销土地使用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符合颁发土地(矿产)证的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的,或者不符合颁发土地(矿产)证的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

(三)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证、登记,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证、登记的。

(四)其它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过错情节较轻,造成的后果、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公开批评教育;

(二)行政过错较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较大,责成责任人写出检查,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并给予警告处理。

(三)行政过错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损失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情节给予记过或降级处分。

(四)属于故意执法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重大行政过错责任,但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给予记过、降级处分的,可加处“调离执法岗位”。

(六)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害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后,有重大过失的行政责任人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