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划磐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吉林市委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磐石市科学技术局、市委科技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组建市委科技委员会,其日常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承担,根据市委授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以市委科技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工作相关职责划出至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不再保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营经济政策制定和协调职能划至发改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科技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工业企业产需衔接。
(三)负责企业对接,组织协调、指导工业品地方名牌战略的实施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对口部门和本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省、吉林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六)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七)负责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承担全民创业、创业培训;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人才的引进、创业促就业及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规范其发展;负责磐石市特色工业园区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初审工作。
(九)负责承担铁路道口、民爆企业的监管工作;承担冶金企业、电子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机械加工企业、粉尘涉爆、军工行业规模(特指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企业)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十)负责监测中小企业正常运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提出改善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推动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全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的措施,推动医药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实施产需衔接及银企对接等活动;承担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科学技术体制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科学管理等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聘请国(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和出国(境)培训的法规和相关政策。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经济运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和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利运行。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处理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文秘、档案、信息、督查、纪检、政务公开、财务、会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劳资统计、编制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负责机关岗位责任制评定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单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本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省级特色工业园区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初审工作。
(二)经济运行科。负责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全市工业经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指导工业企业经济运行工作,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研究拟订相关企业扶持政策;协调煤、电、油、汽、运等生产要素衔接及产需衔接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参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投资规划与资源管理科(信息化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投资政策。负责全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对需省、国家核准、审批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呈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工业企业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落后产能淘汰、节能降耗、发展新能源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的认定和设备改造工作。参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制定,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负责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四)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全市联合运输和道口管理工作;承担铁路监护道口、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工作;承担冶金企业、电子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机械加工企业、粉尘涉爆、军工行业规模(特指统计部门认定的规模企业)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指导工作。
(五)产融合作科。负责监测中小企业正常运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承担全民创业、创业培训工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人才引进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聘请国(境)外专家管理服务和出国(境)培训的法规和相关政策;提出改善工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工业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推动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相关工作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全市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的措施,推动医药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实施产需衔接及银企对接等活动;承担军民融合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六)科学技术科。负责研究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各项科技发展计划;负责协调组织开展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示范工程;负责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实验,组织开展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工作和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申报工作;负责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典型培树工作,为科技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信息收集、整理发布、信息体系建设、科技推广、科技咨询、技术诊断、科技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同时做好年检、变更登记等日常监管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磐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磐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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