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磐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磐石市畜牧业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畜牧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畜牧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磐石畜牧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畜牧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科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7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予以公示。

第八条  各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拟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核,对拟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保密审核通过后,经主管领导同意交由办公室发布信息。

第九条  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