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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委〔2009〕29号)精神,组建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和吉林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四)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五)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六)加强统筹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全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

(十五)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市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八)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乡镇街(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