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市委〔2009〕29号)精神,设置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及城乡建设规划监督职责。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承担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规划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建档案保管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综合验收。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与新技术开发、墙体材料改革、技术引进及转发推广工作;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建设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
(七)负责全市城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房屋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管理全市城镇房屋测绘工作,测算和认定房地产重置价格;管理拨用房产;管理全市各类房屋产籍及档案;组织落实私房政策。
(八)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督与管理;负责各类存量、增量房屋转让交易、租赁、抵押的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置业担保、信息、评估等中介机构中介行为;负责房地产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房改售房、集资(合作)建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审批工作;承担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管理工作;组织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负责拟订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标准。
(十一)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认定廉租房住户资格和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管理全市职工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档案;参与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制定;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立项、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回购、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代理。
(十二)承担全市房屋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房屋管理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组织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参与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参与业务管理区域的规划、设计论证及综合验收。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承担全市房地产行业统计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与土地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和住宅产业的政策、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拟订全市住宅和棚户区、危旧房认定及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方面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十四)承担房屋权属、房地产交易市场、集资建房、城镇公房管理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调查处理房屋产权纠纷。
(十五)负责管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初步审查工作;组织管辖行业基础设施项目的计划申报、立项、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及建设等工作。
(十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再生水等替代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经营和城市排水许可;负责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管辖行业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审核三级以上市政工程企业施工资质等级。
(十七)汇总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落实情况,参与相关工程预决算审查
(十八) 负责管辖行业基础设施的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竣工后验收;参与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灾害、质量和安全事故;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参与城市防洪抢险工作。
(十九)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垃圾、粪便和特定污染物的无害化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测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市区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