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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河南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安全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兴公开渠道以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条 河南街综合办公室负责街道政务公开工作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信息发布内容要遵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磐石市河南街道办事处结合工作实际产生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当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各单位在对外发布信息前要经过严格的两级审核。

 

(一)信息制作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各单位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各单位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定期对本部门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