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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股、室、队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须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

()各股、室、队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初步保密审核。

() 各股、室、队负责人进行内容及保密审核。

第七条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