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必须进行严格审核。拟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予公开。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自行公开。信息公开内容涉及重要问题的须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各科室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进行初步保密审核。
(二)各科室负责人进行内容及保密审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