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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26056/2007-0443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013526056/2007-0443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磐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磐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吉林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各项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凝心聚力、求真务实,真正建设一个为民造福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清正廉洁的勤廉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吉林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吉林市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切实贯彻市政府和吉林市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访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开展本部门工作。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七、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市级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学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计划,进行充分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意见建议,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法律部门审查。

二十二、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和吉林市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并通报工作情况,办理提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街区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复杂、重大的信访问题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市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是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紧密的重大事项,在不影响保密和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同意,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一、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吉林市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二、各部门、各乡镇街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和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市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副市长对市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市政府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直接进行督促检查。市长助理、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对政府决策和工作任务进行督促落实。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部门督查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政府重大决策以及本地、本部门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十五、建立完善政府系统大督查工作机制,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市政府相关领导抓好专题事项的督办落实;市政府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主管的业务工作,依法履行督促检查之责;对于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综合性事项,由市政府抽调相关部门领导牵头,组成市政府督查组进行集中督办。

三十六、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七、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吉林市委、市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可由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举措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讨论贯彻国家、省政府、吉林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三)讨论需要向吉林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府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等;(四)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街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六)讨论决定评烈和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罚等事项;(七)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市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区负责人列席会议。各乡镇街区、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事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涉及政策法规的问题,需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需经各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单位要及时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汇报,由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亲自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副市长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协调情况及部门分歧意见,由市长决定是否上会讨论。议题的提请部门要按市政府办公室规定履行呈报审批程序,由市政府秘书长将议题情况向市长报告,经市长同意后,确定常务会议题及开会时间,并由提请部门负责在会前3天将汇报材料送市政府办公室。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二)讨论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会议精神;(三)听取部门或各乡镇街区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召集或主持,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属于实施、推进过程中或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乡镇街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尽可能采取并会的方式召开。

四十六、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吉林市政府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未经会议批准的应由部门召开。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需报市政府秘书长商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部门、各乡镇街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行的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受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亦不应在没进入办文程序的文件上签署意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部门、各乡镇街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分工呈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吉林市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需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或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领导签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乡镇街区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属市政府主办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区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一般事务性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准超标准接待。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乡镇街区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宣传报道。

五十四、副市长离开磐石市到域外出差、学习、因病休养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并报市委书记批准。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磐外出,应报请市长批准并向市委书记报告。

五十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费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市委同意后,报请吉林市政府批准。政府各部门正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区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政府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均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区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和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社会、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市政府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八、市政府在工作方式上,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减少会议、减少文件、减少检查评比、减少领导同志参加事务性活动、减少领导下基层的陪同人员,把政府的主要精力充分投放到深入实际、破解难题、推动发展上来。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扯皮、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