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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26056/2007-044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1月15日
标      题: 磐石市民政局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5日
索  引 号: 013526056/2007-0445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7年11月15日
标      题: 磐石市民政局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5日
磐石市民政局开展

磐石市民政局开展

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磐石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统一规范、科学有效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看病难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磐石市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为出发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缓解农村贫困人口就医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要认真调查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 2、属地管理原则:申办医疗救助,由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区审核、呈报,异地申请者不予办理。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乡镇街区及村委会要将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的姓名、基本情况、救助标准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实行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医疗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衡运行。 5、分档分类施救原则:医疗救助可根据病情大小、家庭的生活状况和医疗费支付能力等分档分类救助。

三、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持有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因患突发重大疾病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含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对象。 4、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二)救助方式采取以下五种救助方式: 1、将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因患慢性病、常见病实行门诊定额补助; 3、对无能力看病但急需入院治疗的入院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医前救助; 4、对已经入院且无后续医疗费用的低保对象、五保户实行医中救助; 5、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在新农合报销后,自负部分实行医疗救助。

(三)救助标准在严格执行《药品使用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使用目录》三个规定目录的基础上,患常见病、慢性病的低保对象进入新农合后或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实行一次救助年不超过5000元;因大病住院的低保对象和五保户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后年救助不超过10000元。超出三个目录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门诊定额救助,对患病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每年给予定额门诊救助20元。 2、慢性病和常见病的救助对象,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二次救助。自负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的救助20%3000元以上的救助30%,年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5000元。 3、患大病或重病的低保户、五保户救助标准。(1)医前救助标准:经个人书面申请,乡镇街区民政办审查后,上报市民政局,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病种,先由市民政局给予2000元以下定额救助、办理入院手续。定点机构再根据新农合病种程序限额。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筹。出院后,按照医后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给予差额二次救助。(2)医中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无后续医疗费用,经个人及家属书面申请,乡镇街区民政办审查上报市民政局,经医疗机构确定仍需较大医疗费用个人难以支付的,先由市民政局给予定额救助2000元,再根据新农合病种程序限额,其余部分由个人自筹。出院后,按照医后申请审批程序,给予差额二次救助。(3)医后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凭规范的医疗发票在合作医疗报销后,年医疗费用自负3000元以下的给予30%救助;对自负数额3001元至5000元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对5001元至10000元的,按50%给予救助;对10000元以上的,按60%给予救助。但救助最高额不超过10000元。(4)因患突发重大疾病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不含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贫困对象,合作医疗报销后。医疗费自负超过5000无的,经个人申请、村级公示、乡镇街区民政办审查,报市民政局审批,按25%给予救助,年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由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医疗发票、病志诊断,身体残疾的持《残疾证》、低保户持《吉林省农村低保证》,五保户的持《五保证》,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病救助申请书》。 2、村委会评议:救助对象应在出院15日内(办理完新农合或医疗保险手续10日内),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救助对象的患病情况、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在15日内上报乡镇街区审核。 3、乡镇街区审核。乡镇街区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5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符合条件的返回各村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后无异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街区上报救助对象的有关申请,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审批。需要进行“医前”或“医中”救助的申请,要简化申报程序,在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给予及时救助,审批结果返回乡镇街区再予以公示。

(附:磐石市农村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农村医疗救助评审委员会主 任:金 华 副市长副主任:李洪波 市政府副主任 宋振明 市民政局局长成 员:费垭珉 市民政局副局长 聂文举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立军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杜国军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红旗 市审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费垭珉兼任。

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