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013526060/2013-090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28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28日
索  引 号: 013526060/2013-09043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年02月28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2月28日
磐政办发〔2005〕 号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磐石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228


磐石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

(三)坚持经济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危房改造建房面积和标准,加强农房改造建设质量监管和指导,在确保农房安全经济、美观实用的前提下,引导农户选择新型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建筑材料和工艺。

(四)坚持政策公开、阳光操作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规范操作程序,通过村民评议、张榜公式等方式,实行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机构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行省、市(州)、县、乡镇街区分级管理负责制,成立相应的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市政府成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危改办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工作。

各乡镇街区成立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工作。

(一)市危改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2.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各乡镇街区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农户的资格终审确认工作。

4.组织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进度等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工作。

5.协调落实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汇总及上报工作。

7.组织做好与各乡镇街区危改办签订农村危房改造目标责任状工作;指导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具体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乡镇街区危改办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村委会(社区)危房改造工作。

2.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农房改造户的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市危改办工作。

3.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社区)评议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4.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中的具体问题。

5.负责审核危房改造工程前期审批要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的管理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6.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合同工作。

7.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施工人员的管理及培训工作。

8.配合市危改办做好统计报表、实地踏查工作。

9.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经济、民政、国土资源、扶贫、残联、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广播电视台、电力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五条 建立全市农村危房普查档案

农村危房普查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贫困户家庭认证和其房屋鉴定,并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登记造册,建立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分户纸质档案、汇总档案和相关电子信息档案的行为。

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贫困户相关申报纸质材料的收集并上报乡镇街区危改办。乡镇街区危改办负责按户整理、装订和保管纸质档案,建立相应电子信息档案并上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负责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的审核验收、汇总并上报吉林市危改办。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申报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属于全市农村危房普查档案在册的危房户;

(三)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

(一)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二)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三)无居住房屋的。

第八条 农民自愿申请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应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建立农户危房改造档案所需基础资料:

(一)本人或他人代写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二)本人或他人代为填写的《农户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对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贫困情况、住房危险程度、改造方式方法、改造总投资、已筹资金和拟申请补助金额、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贫困情况证明。即提供经审查与原件一致的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危房情况证明。即提供有固定参照物和房主在内的整栋和局部危险部位的现住房照片,其中整栋危险房屋或处于危险场地的房屋只提供整栋房屋照片。

第九条 村委会评议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居民)进行评议。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社区)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社区)群众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在调查房屋危险程度时,按照国家《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进行评定,同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房屋危险程度初步确认后,由乡镇街区危改办协调市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经申请人签字后,由乡镇街区危改办存入申请人的农户危房改造档案中。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将公示情况照片留存。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区危改办。

第十条 乡镇街区危改办初审

乡镇街区危改办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区危改办组成工作组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核实。核实完毕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拟补助申请人员名单、拟改造方式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街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将公示情况照片留存。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区危改办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市危改办。经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社区)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危改办审核

市危改办汇总各乡镇街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并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应在市政府网站以及相关乡镇街区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并将公示情况照片留存。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市危改办将审核材料汇总形成审核报告,并附相关农村危房电子信息档案,一并报吉林市危改办。

第十二条 农村危险房屋鉴定

农村危房鉴定是指市农村危房鉴定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标准,到危房所在地进行实地踏查并按规定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行为。

市危改办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建设监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市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机构,负责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应使用规范性文字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填写,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民主排序

民主排序是指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分解到村的任务数少于当年审批通过的申请人数时,通过召开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村民(居民)评议小组会议,以确定当年先行改造的申请人和转为次年改造的申请人。

民主排序应在各乡镇街区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街区危改办工作人员参与和监督。乡镇街区危改办工作人员在民主排序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居民)评议小组的产生程序、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村民(居民)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第十四条 民主排序要求

民主排序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平公正,确保农户满意。农村危房改造村民(居民)评议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介绍本年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经市危改办批准列为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

(二)根据本村年度危房改造任务的改造对象及数量,评议小组成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三)现场唱票、计票后,主持人宣布评议出的本年实施改造的申请人和转入次年改造的申请人结果;

(四)参加评议的乡镇街区危改办工作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村民评议会议内容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改造方式

改造方式可分为拆除原址重建、拆除相对集中重建和局部修复方式等多种方式。整栋危险(D)房屋改造主要以“拆除原址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拆除相对集中重建”的方式进行;局部危险(C级)房屋采取“局部修复”的方式进行改造。危房改造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异地建房的要拆除原危房,并让出原有宅基地。

(一)原址重建是指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原址重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相对集中重建是指在有条件、有能力的地方,对小范围内比较集中的危房采取统一建筑风格的形式实施改造,并组织农户进行环境治理。

(三)局部修复是指对局部危险(C级)危房采取局部构件修缮或更换的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建设控制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建造成本。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翻建、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其他贫困户翻建、新建的住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危房本体改造,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危房范围外的村庄整治等非农危改项目。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农村危改工程“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协调做好农村危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报账制。即各乡镇街区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危改办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部门和市危改办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街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现金或提供材料等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以材料方式发放补助的必须征得农户的同意,并向农户提供材料发票。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与选址

(一)农村危房改造应与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农村危房改造房屋设计应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满足“安全、节能、环保、适用”的原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农村危房改造选址要符合以下要求:

1.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2.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3.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4.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5.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

第十九条 成本管理

(一)各乡镇街区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要因地制宜,采用多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二)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三)对于进行重建的农村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二十条 进度管理

(一)各乡镇街区危改办作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本乡镇街区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本辖区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可将本乡镇街区的危房改造分成若干个片区,保证每个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三)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 质量管理

(一)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的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施工。

(二)各乡镇街区危改办要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三)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新建房屋由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的或采用省建设统一标准图集进行房屋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二)危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乡镇危改办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三)各乡镇街区危改办现场蹲点的技术人员要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和各乡镇街区危改办上报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监督、指导乡镇街区危改办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

各乡镇街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及分户档案建立与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监督、指导辖区内村委会(社区)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村委会(社区)负责及时组织本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资料搜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类别分为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按保存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要分类进行整理,均应以纸质和电子形式保存,纸质档案要装订成册。档案资料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及时补充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下达后,要将已有档案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进度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房屋竣工后应全部补充完整。

(一)乡镇街区危改办分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

2.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3.农户房屋改造前照片。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

6.贫困证明复印件。

7.市鉴定机构出具的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9.农村危房改造合同。

10.宅基地批复证明复印件。

11.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开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12.主要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复印件。

13.农户房屋改造中照片。

14.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

15.农户房屋改造后照片。

16.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以上16项、101315项由农户提供,村委会(社区)收集汇总存档并报乡镇街区危改办;7项由市鉴定机构出具交由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入档;8项按照村、乡镇街区、市逐级审批后交由各乡镇街区危改办存档;9项、14项由各乡镇街区危改办提供入档。分户档案一式两份,各乡镇街区危改办留存一份,报市危改办备案一份。

(二) 乡镇街区危改办汇总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村实施危房改造申请文件。

2.村汇总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表》。

3.村委会(社区)民主评议记录。

4.村委会(社区)民主排序及公示材料。

5.实施集中农村危房改造村的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6.乡镇街区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表》。

7.乡镇街区公示、组织民主排序证明材料。

8.乡镇街区危改办编制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9.乡镇街区危改办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说明,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明细表》。

10.乡镇街区危改办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

11.乡镇街区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明细表》。

12.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

13.相关电子文档。

(三) 市危改办汇总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乡镇街区实施危房改造申请文件。

2.各乡镇街区危改办上报的分户档案及所有汇总档案材料

3.实施集中农村危房改造乡镇街区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4.市危改办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明细表》、《农村危房改造户基本情况汇总表》。

5.市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6.市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贴标准文件及本市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其他政策文件。

7.市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说明。

8.市危改办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填写《农村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

9.市危改办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明细表》。

10.相关电子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要对农村危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切实管好用好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磐石市危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