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4〕2号
2014年5月2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吉国土资耕函〔2014〕119号)14.7411公顷(其中耕地13.4108公顷),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513公顷,未利用地0.0214公顷。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四至范围﹕用地位于磐石经济开发区、磐石市福安街,四至范围:详见磐石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批次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用地位于磐石经济开发区环城村、大榆树村、集中村,磐石市福安街红土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4.7411公顷,其中农用地13.6684公顷(耕地13.4108公顷),未利用地0.021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吉市政函〔2010〕6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磐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该批次共涉及一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平年产值标准为1.14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补偿倍数分别为4倍和25倍。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作价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关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按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登 记 时 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福安街红土村村民委员会 |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9日 | 福安街红土村村民委员会 | |
经济开发区环城村村民委员会 |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9日 | 经济开发区环城村村民委员会 | |
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 |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9日 | 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村民委员会 | |
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 |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5月29日 | 经济开发区集中村村民委员会 | |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特此公告。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吉国土资耕函〔2014〕119号文件征收于磐石经济开发区环城村、大榆树村、集中村,磐石市福安街红土村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4.7411公顷,其中农用地13.6684公顷(耕地13.4108公顷),未利用地0.0214公顷。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土地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吉市政函〔2010〕66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磐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他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部门作价补偿。
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执行办理。
四、意见反馈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磐石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 杨洪波 联系电话:0432-65250912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磐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磐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