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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26060/2018-1216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分配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磐政办函〔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索  引 号: 013526060/2018-1216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标      题: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分配的指导意见
发文字号: 磐政办函〔2018〕3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含原

廉租住房)分配的指导意见

磐政办函〔2018〕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稳定就业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的住房困难,根据《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保障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供应;原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向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实行差别化管理。

   (二)房源调剂原则。根据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原则,为保证房源的有效利用,可视申请人的数量适当调剂公租房和廉租房房源。

   (三)优先安排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士兵、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均为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四)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房源一律采用抽签方式,公证处现场公证,申请人、相关部门代表现场监督,配租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

    二、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应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其中: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城区4个街道(东宁、河南、福安、阜康街道)、12个社区(金泰、中福、永安、阜康、东风、东兴、梅河、前安、东盛、平安、站前、创业社区)户口且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家庭(单身申请人按申请月份计算应年满35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元/月的(单身申请人收入低于2480元/月);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

    2.新就业职工(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城区4个街道、12个社区户口或居住证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之日起计算不满8年的;

   (4)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

    4.青年医生和青年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市4个街道12个社区户口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的;

   (3)卫生系统的医务人员或教育系统的教学人员;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原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符合法定年龄,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

    三、申请审核

   (一)申请时间。

    公租房申请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申请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

   (二)申请要求。

    申请公租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本人为申请人。

   (三)申请地点。

    申请公租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指派专人集中办理,并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报送。城市低收入无房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无房家庭申请廉租房,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

   (四)资格审核。

    1.公租房申请材料。

   (1)《磐石市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账单;离退休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账单;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凭社保缴费证明、营业执照、税收缴纳证明等材料,由社区、街道调查、评议后核定收入情况);

   (5)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

   (6)享受公租房优先安排的相关证明材料(制式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7)申请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8)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证明;

   (9)申请人或配偶非本市户籍的,原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

   (10)受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请人或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家庭成员的确定。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3.有住房的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房家庭核定:

   (1)拥有私有住房、非住宅用房(商业网点、产权商铺、车库等);

   (2)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或其它保障性住房的;

   (3)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的;

   (4)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其中一方名下住房;

   (5)父母或子女居住在对方名下住房的;

   (6)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造成无方不满5年的;

   (7)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

   (8)申请人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方不满3年的。

    4.优先安排人员的认定。

   (1)市级以上劳模、道德模范等,凭市级以上《劳模证》或其它荣誉证书确认;

   (2)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烈士证》或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确认;

   (3)退役士兵,凭《退伍证》确认;

   (4)家庭成员均为7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凭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确认;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凭市卫计部门统一制发的《资金扶助卡》确认。

   (五)审核程序。

    公租房审核依据《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磐政发〔2016〕4号)第21条规定,由街道(社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各用人单位按程序进行审核、录入、公示;廉租房审核由租赁补贴对象直接转为实物配租对象。

四、房源公示

公租房分配房源由市保障办在召开公租房抽签选房大会前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详细公布所分配公租房房源总套数,各房源所在小区、栋号、单元楼号、建筑面积等信息。

五、抽签选房

由市保障办组织申请人分批次进行抽签选房,抽签选房时间另行通知。现场邀请各届代表监督并进行全程公证,结果在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抽签选房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市保障办与承租人签订《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纳租金、租赁保证金,按约定时间办理入户手续。

逾期或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含廉租房)。放弃的房源由市保障办收回另行分配。

    六、配租后管理

   (一)租金按照《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磐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磐发改价联字〔2016〕3号)执行。具体标准:

    1.城市低保家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3.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

   (二)租赁保证金。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100元/㎡;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租赁保证金为150元/㎡。

   (三)承租人自行承担水、电、气、供热、通讯、电视、电梯、物业等费用。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保障房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各街道(社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原则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答,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

   (二)严格审核程序。各街道(社区)要强化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规定程序,做好申请资格审核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公租房(含廉租房)申请、审核、配租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磐政发〔2016〕4号)规定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