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磐政办函〔201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实际,明确各部门及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述养老机构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含已取得设立许可证和未取得设立许可的机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管理原则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养老机构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
二、安全管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各养老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属地管理单位及责任。养老机构所在各乡镇街是养老机构的属地管理单位,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
(三)行业监管单位及责任。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具有审批权,负有行业监管责任,对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四)专业监管单位及责任。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卫生计生、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别对养老机构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1.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食品药品安全,锅炉、电焊设备安全,电器产品、燃气用品等消防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公共卫生、传染病疾控和老年人卫生防疫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诊所进行监督管理。
4.住建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养老机构液化气、天然气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土地手续合法性、房屋产权登记及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督管理。
6.环保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及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管理。
7.电力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电力供应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8.安监部门做为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养老机构负有综合监管责任。
三、安全监督与管理
(一)各乡镇街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年度安全管理计划,对照《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115条,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进行自查自改,定期对所辖养老机构全部场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综合治理、督导检查,指导养老机构做好安全档案规范化管理;发挥网格化管理功能,定期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发现新开办、无手续的养老机构,落实包保人员,监督指导其完备相关手续再进行营业,对于经认真工作后仍无证经营的养老机构,要立即向民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上报,进行联合执法;对于已经关闭和取缔的养老机构,要进行回头看,安排专人死看死守,严防死灰复燃。
(二)民政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中相关条款,不定期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养老机构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建立跟踪机制,协调属地和专业监管部门落实整改方式,督导各养老机构按时完成整改。对无法完成整改的,提请市安委会启动相关取缔程序,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1.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拟开办的养老机构消防手续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并出具相关消防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业主告知并说明原因,同时协助属地阻止无消防手续养老机构营业。对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要按照检查计划,依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条件责任,进行设施设备整改,按照《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相关条款,组织检查、宣传、应急演练和培训;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纳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用火、用电、用气等火灾治理工作;加强消防专业指导,发现有不符合消防规范、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2.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管,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监管和从业人员管理,对符合国家餐饮服务相关要求,督促其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依法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实施监管;对锅炉、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及安装、使用及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指导其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相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3.卫生计生、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相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养老机构整改落实,组织验收。
4.安监部门要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属地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整改落实,对相关部门上报的难点问题提请安委会研究解决。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火灾(含用火、用电、燃气火灾等)。发生火灾事故的养老机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分别按照昼夜两套《应急疏散转移预案》要求,立即对入住人员进行转移安置,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请求救援。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属地政府。属地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配合养老机构进行现场处置,同时通报民政局、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派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其它各监管部门在接到通报后,要按照本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要求,立即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及应急处置。
(二)食物(药物)中毒。发生食物中毒的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对中毒人员进行催吐,并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以最大努力做好中毒人员救治工作。同时,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向属地政府报告情况。属地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食物中毒应急处置要求开展工作,同时通报民政局、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后,要立即派出人员按照本部门职责进行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三)人员走失。发生人员走失情况的养老机构,要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属地政府报告情况,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查找。属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公安派出所请求支援,并联系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人员搜索工作。
(四)其它突发事故。养老机构发生其它突发事故后,负责人要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并向属地政府报告情况。属地政府根据事故性质,向民政局、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及相关专业监管部门通报。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事故损失最小化,坚决避免出现群死群伤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安全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稳定后,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办公室、安监、民政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按照国家、省出台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办法进行调查。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发生事故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属地、行业、专业、综合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附件:1.磐石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国务院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附件1
磐石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谭洪亮 副市长
副组长:胡金玲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红祺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毛耀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鹏 市公安局副局长
桑志超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张大威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学军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邱 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于东成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矫林岩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程文库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主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程文库(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