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落实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磐政办函〔2017〕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气发〔2016〕7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现就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具体范围为: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输变电工程和配网工程、通信工程等。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防雷装置检测机制,确保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三、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责任主体和财政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地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公共防雷安全设施建设及防雷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的投入力度。有关防雷减灾监管及技术支撑运行维持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渠道保障运行。
(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要推进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雷电观测网,加强雷电监测;要建立集约规范的雷电预报预警业务体系,提高雷电预报预警的精细化水平;要加强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护技术研究,提升防雷减灾的科技支撑能力;要发展防雷减灾专业专项服务,提高防雷减灾服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农村地区雷电灾害预防、预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做好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要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
(三)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检查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开展。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职责承担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和防雷工程验收工作。建设工程主体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采取有效措施,适时修改相应的法规、规章及工作流程。建设工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业主单位等是防雷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确保防雷装置与设施的完善和安全运行。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进行安全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工业项目),须按照国家强制性五项评估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与发改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此项监管工作。
(五)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在检测中发现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测单位进行整改。各防雷监管部门要加强防雷装置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
(六)雷电发生后,受灾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气象、安监和相关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接到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形成调查鉴定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五、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各项工作的交接与衔接,进一步细化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监管职责、明确相关责任,制定许可清单及审批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防雷减灾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3号)要求,在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仍要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防雷跟踪检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从交接之日起,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三)气象部门不再受理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以上相关部门要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并制定相应专业监管实施细则。
(四)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编办、工业和信息化、环保、交通、水利、法制办、铁路等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成员单位和联系人,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做好本地防雷行政审批和防雷安全监管,防止发生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事故。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