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磐石市二手车流通行业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磐政办发〔2017〕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第2号令)、《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二手车市场建设管理标准
(一)建设条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我市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易市场占地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交易大厅建筑面积不少于 300平方米,车辆展示销售区场地硬化,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区域。
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配套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交易大厅要进行功能区块划分,应具备为客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并设有标示牌。交易大厅显著位置应悬挂二手车交易流程图、代办服务流程图、电子屏幕、收费项目及标准、意见箱等。
(二)办理流程
1.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有关规定。
2.依法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审核合格,发放《吉林省汽车流通企业备案证明》。
4.依法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领取发票。
二、责任分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磐石市城市发展有关规定,科学设置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和经纪人)登记注册管理。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审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鉴定评估机构注册登记情况,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诈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二手车经纪人场外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市商务局负责《吉林省汽车流通企业备案证明》的发放与换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行业监管。利用12312商务投诉举报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各界对二手车流通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
(四)市国税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纳税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和纳税检查,定期检查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存在虚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优化纳税服务,增加发票发放工作窗口数量。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籍过户和治安工作监督管理。增加车管所办事窗口数量,提高二手车过户效率。依法打击、查处盗窃、抢劫、走私、非法拼装等涉及二手车流通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六)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引导企业加强行业价格行为自律、诚信经营,指导帮助二手车经营者依据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确定二手车交易服务价格。规范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占道经营和摆马路市场等经营行为开展清理取缔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与上级规章、文件相抵触,以上级规章、文件为准。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