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
核算和返还相关工作的通知
磐政办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和返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成本核算方法
(一)凡属磐石、明城两个开发区负责征地拆迁的用地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土地前期取得费用确认函,报主管开发区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二)凡属乡(镇)负责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土地前期取得费用确认函,报主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上述情况之外的所有拆迁项目统一归口,由市房屋征收办负责监管、审核并出具土地前期取得费用确认函,报主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四)市国土资源局在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把拟出让宗地的规划用地条件、规划用地图和土地前期成本确认函,作为确定出让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挂牌底价中土地取得费用不得低于实际发生费用。
二、关于土地出让前期成本返还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后,除政府先行出资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用地项目外,由其他单位垫付前期成本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收入清算单》中列出的前期取得费用数额,填写拨付凭证,按如下三种方式返还土地出让前期成本:
(一)凡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土地前期成本确认函的用地项目,按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缴款单位的程序办理。
(二)凡由磐石、明城两个开发区出具土地前期成本确认函的用地项目,按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缴款单位的程序办理。
(三)凡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土地前期成本确认函的用地项目,按市财政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缴款单位的程序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摘牌尚未返还土地取得成本的项目,按原定价格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直接向摘牌企业返还。
(三)划拨用地项目的前期成本返还,参照办理。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