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磐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磐政发〔200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安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磐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磐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县、乡、村公路通行能力,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行为,保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吉林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屯道已铺装沥青、水泥路面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宗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适用,确保质量,保护环境,协调发展,建养并重,资源开发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坚持自建、自管、自养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有路必养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 专养县道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和管理,非专养县道及重点乡道由市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和屯道由乡镇街(区)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和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及养护经费核算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区)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春秋两季农村公路整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市政府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所,该机构为隶属于市交通局的事业单位。各乡镇街(区)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成员由各行政村村长组成。站长由一名副乡级领导兼任,副站长由公交助理担任。副站长主持公路管理站的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指导乡镇街(区)做好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汇总上报工作,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绿美化和日常养护计划,指导乡镇街(区)开展日常养护管理。
(三)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具体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制定完善各项制度及管理办法。完成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好路率计划指标。对农村公路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和奖惩。
(四)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桥梁工程设计,监督工程质量,组织交竣工验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五)指导检查各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路政管理,季节性整修和抢修水毁等项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
(七)完成市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公路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乡、村、屯道的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计划,落实村民委员会养护任务,督促、检查村屯养护人员、责任路段的落实,制定路况考核办法,健全、保存路产档案。
(二)农村公路实行全年养护和全面养护。其中专养县道每2公里配备1人养护,非专养县道及重点乡道每3公里配备1人养护。各乡镇街(区)可根据乡、村、屯道里程长短,按每5公里配备1人养护。
(三)督促检查日常养护工作。经常巡视公路,随时检查员工上路情况和养护质量,及时处理非法占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四)组织安排日常养护的月检、季检工作,按月上报月份养护计划完成验收报告单。
(五)负责养护资金的管理和员工劳动报酬的兑现。
(六)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绿化美化、公路整修及安全生产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事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边沟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路容美观。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实行招标承包。专养县道、非专养县道和重点乡道由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招标和养护管理。乡道和村屯道路由乡镇街(区)组织村社设立自养道班或采取承包到户的办法进行常年养护和全面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被破坏、交通受阻时,沿线乡镇街(区)政府和村委会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快速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应设立警示标志,修建临时便道便桥,保证通车。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与评定,应按第八章考核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绿化由各乡镇街(区)根据上级政府规划要求实施,栽植树木,种植花卉。公路绿化实行“谁栽植,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路树更新需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市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依据《公路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家荒山、荒地、河滩、滩途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修建通屯水泥路和大中桥梁。
第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在每年的8月初同各乡镇街(区)协调确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审批后,由市、乡两级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计划的严肃性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村屯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主要技术指标要满足四级路标准。建设项目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设计报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本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群众自愿的原则,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县乡公路应满足公路等级标准。村、屯道路建设不能低于四级路标准。桥涵设计荷载等级标准要满足相应等级要求,小桥涵与路基同宽。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路基宽度没有达到等级标准的,暂不列入养护计划,待路基达到等级标准后,再纳入养护,享受正常养护补贴。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县道由市交通局组建项目法人,乡、村、屯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并接受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技术指导和行政监督。所有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依法实行招标,实行专家评标,依法全过程监督,择优确定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坚持以政府筹措为主,群众一事一议为辅的原则。
(一)财政农村公路补助转移支付资金投入。
(二)农拖费收缴收入。
(三)群众一事一议资金投入。
第二十六条
(一)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投资补贴预算,报市财政局基建项目审查办公室(经济建设科)审定,经市政府审批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一事一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村级“一事一议”不作为固定收费项目,村社根据所承担的村屯道路里程,确定养护费用标准,每年年初根据路况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出养护费预算,由村社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村负担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三)“一事一议”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费,由乡镇财政所或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宜全市统筹和平调。
第二十七条 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及各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站设立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养护资金补贴标准(暂定)。专养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非专养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0元,屯道每年每公里300元,为员工工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的拨付,每月初由各乡镇街(区)管理站将上月的自检验收情况填报验收报告单,经站长、包乡(镇)技术员签字后上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市所根据抽查、巡查的情况,核算每条路线和每个乡镇街(区)的养护补贴费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出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养护资金拨付到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再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根据年初计划及验收情况拔付给各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站。
第三十条 季度检查养护质量达不到一等的,按照考核评比办法从下一季度经费中核减(详见第八章第四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养护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截留和平调,如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严格追究责任。自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不准提取管理费用,不准拖欠员工工资。市交通局将不定期对维修项目、质量、进度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财政局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并按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制定乡规民约,提高沿线群众的护路爱路意识,保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已建完水泥路面的农村公路,严格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各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及村委会有权制止超限车辆通行。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管理站所有成员为专(兼)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损害公路的行为。
(三)实施农村公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控制。
(四)监督路政审批事项的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巡视。
(六)行使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路政管理职责。
(七)向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地面建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必须征得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依法办理手续,公路拓宽改造需要拆除或搬迁时应无条件拆除或搬迁。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村可聘请沿线居民作为护路员,协助农村公路管理站做好路政管理工作。护路员有权制止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保护路政案件现场,并及时向农村公路管理站和市农村公路管理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街(区)要建立农村公路路产档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采取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三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在公路两侧规定控制区内非法建筑。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四)挖沟引水灌溉。
(五)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六)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在农村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限载标准和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法律后果,并在危险桥梁、路段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告牌和警示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十条 对于各种损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可依照《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四十三条 员工上路作业时必须穿着标志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凡参加养护生产的员工,要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人身安全保险。
第八章 养护管理考核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质量检查考核
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完成情况进行抽查,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实施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
(一)全年共检查考核四次,在每季度末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抽查。其中半年或年终检查,组织各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站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乡镇街(区)春秋两季整修成绩相当于季度检查的一次计分,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五次积分作为年终评比表彰先进的依据。
(二)季度检查结合月份抽查和日常巡查及各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养护管理质量自检情况进行季度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季度养护资金补贴的依据。
(三)各乡镇街(区)农村管理站每月要对辖区内管养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市农村公路管理所进行抽查,抽查里程为总养护里程的30%,累计记入季度考评。
(四)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与评定,实行百分考核制。日常养护质量得分最高为85分,养护管理综合考核最高为15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季度评比资格。
⒈没有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的。
⒉设专(兼)职人员少于2人的。
⒊养护员工配备不齐,报酬待遇没落实的。
⒋资金管理未设专户,有占用、挪用补贴资金行为的。
⒌一事一议养护资金没落实到位的。
第四十六条 养护管理考核内容(15分)
(一)检查各乡镇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有无办公地点,内业资料是否完整齐全。(3分)
(二)计划纳入养护的乡村屯公路,检查是否配齐养护员工,职责是否明确,承包合同是否齐全。(3分)
(三)检查乡镇街(区)是否按合同落实养护人员的报酬待遇。(3分)
(四)检查乡镇街(区)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是否对辖区内的养护路线的质量进行了全面自检评定,内业资料及档案是否齐全。(3分)
(五)检查农村公路管理站上路巡查记录,病害处理记录,路政案件处理记录等。(3分)
第四十七条 日常养护质量考核内容(85分)
(一)路面(满分25分)
⒈路面保洁20分,有杂物、积水、积雪、泥石流每30米扣1分,最高扣5分,路面不整洁超过150米得0分。
⒉沥青灌缝5分,灌缝不严或未灌缝每50米扣1分。
(二)路基(满分20分)
⒈路肩10分,路肩草高于规定,路肩不清洁,有冲沟、缺口,边线不整齐单侧每50米扣1分。
⒉边沟排水5分,水沟淤塞每30米扣1分。
⒊边坡5分,边坡坍塌、水冲沟每处扣0.5分。
(三)桥涵(满分15分)
⒈桥头(涵顶)跳车每处扣1分,最高扣6分。
⒉桥涵排水不良、构部件破损每处扣1分,最高扣9分。
(四)沿线设施(满分5分)
⒈标志2分,缺损1~2处(根)扣1分,3~4处(根)扣2分。
⒉安全设施2分,每损坏1处扣1分。
⒊标线1分,标线不完整扣1分。
(五)绿、美化(满分20分)
⒈植树10分,出现空白段20~50米扣1分,51~100米扣2分,101~150米扣3分,其余类推最高扣10分。
⒉种花7分,出现空白段20~50米扣1分,51~100米扣2分,101~150米扣3分,最高扣7分。
⒊树木、花草管护3分,一般管理不善200米以下扣1分,200米以上扣2分,严重管理不善200米以下扣2分,200米以上扣3分。
第四十八条 养护质量考核与资金补贴
(一)根据每季度检查的平均得分,将各乡镇街(区)的农村公路养管质量分为一等、二等、三等、等外四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等;80分(含80分)至90分以下的为二等;60分(含60分)至80分以下的为三等,60分以下为等外。
(二)按照各乡镇街(区)辖区范围内列养农村公路的实际里程,经检查结果为“一等”的按标准全额予以补贴,经检查结果为“二等”的下一季度补贴资金为标准的90%,经检查结果为“三等”的下一季度补贴资金为标准的80%。等外的取消下一季度补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