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2017年农村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
法律咨询的函
磐政办函〔2020〕20号
磐石市政府律师顾问团:
磐石市2017年农村公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在2017年5月份以前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在5月28日财政部发文禁止以购买服务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由于当时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公告已发出,6月16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发补遗书去掉政府购买服务字样,改成投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资金来源国家补贴和企业自筹,将来转成PPP模式政府进行回购,延期15天开标。2017年6月28开标,7月8日磐石市交通运输局与中标的联合体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已发)。工程开工建设。投融资单位放弃进行融资(国家法规不允许)。2017年开工的有6条路线,2条县道(磐双线、取常线)和4条旅游公路总计105.14公里。2017年12月份完成2条县道82.54公里主体工程;4条旅游公路完成部分路基工程。在12月份包装PPP招标时,把完成的两条县道主体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以评估值1.62亿做为存量转入PPP项目中。
2017年12月开始PPP招标,招标社会资本方只招了投融资单位和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做为社会资本方联合体成员再次中标。2018年3月磐石市交通局做为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
现施工单位吉林恒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一)在第一次中标施工过程中,原投融资方没有进行投融资,存量部分工程建设所用资金是施工方自己进行融资的,要求按第一中标通知书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施工单位认为在2017年投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中,不仅进行了磐双线和取常线(存量)的施工,还进行了四条旅游公路的部分路基施工。要求把2017年完成的工程量也加到计息基数中。
施工方在没有融资资质、没有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融资方案没有备案、发生不可抗力(财预〔2017〕87号文)情况下,要求按第一中标通知书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是否符法律要求;施工方提供的〔2017〕13号政府会议纪要和反担保合同是否可以替代融资方案;在转入PPP招标时明确四条旅游公路不在存量范围内,施工单位也进行了投标并再次中标。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视为终止;现在要求把在2017年施工的旅游公路完成的部分工程量也计息是否符法律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和发生的问题,请政府律师顾问团给出正式书面的法律意见。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