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石市2018年棚膜经济
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磐政办函〔201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2018年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磐石市2018年棚膜经济
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棚膜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34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棚膜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农〔2018〕120号)和《省级发展棚膜经济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农〔2017〕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渠道
补助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专项扶持资金两项构成,两项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棚室建设标准
(一)省市补贴棚室建设标准。
享受补贴的棚室包括标准化日光温室、标准化塑料大棚和标准化简易棚。
标准化日光温室是指砖混墙体加苯板等保温层、跨度7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日光温室。
标准化塑料大棚主要指的是钢架结构、跨度8米以上、脊高3米以上、面积1亩(667m2)以上的大棚及相同条件下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竹木结构大棚。
标准化简易棚是指上述标准化塑料棚室以下,跨度在3米以上、高度在1.5米以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当年建设使用2年以上的棚室。
纳入补贴的标准化棚室必须是当年新建、具备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的棚室。集中连片建设标准棚室园区的,2018年新建棚室和2017年年内建设的没有享受补助的棚室,可以统一计算,享受2018年资金补助。
(二)磐石市本级补贴棚室建设标准。
2018年新建设标准大棚(不包括水稻育苗大棚),跨度不低于7米,脊高不低于2.5米,单栋种植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每栋补贴2000元。补助资金由市本级2018年玉米生产者补贴额提取10%种植结构调整资金,部分用于棚室经济建设补贴(已享受上级补贴政策的设施不再给予重复补贴)。
三、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扶持方式,依据对各棚室考核验收情况实行补助。
(一)新建棚室直接补助。直接补助对象为投资建设棚室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组织、农户等各类经营主体。2018年进行老旧园区棚室改造的,改造后的棚室符合建设标准的,也纳入统筹资金补助范畴。
(二)规模化园区基础设施补助。规模化园区分为省市县3级,省级产业园区为新建集中连片温室30亩或新建棚室70亩以上,市级园区棚室不低于40亩,县级园区不低于30亩。省、市、县新建棚室规模达到上述园区标准的,给予水电路等基础设施补助。30亩以上的老园区水电路改造,也纳入补助范围。
(三)贷款贴息。对于经营主体利用贷款建设棚室的,按照不高于同期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给予贷款贴息。已经获得其他贷款贴息的,不再重复贴息。
(四)担保费率补贴。通过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但担保费率上限不得超过1.5%。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五)保险费补贴。探索开展棚膜经济保险工作,对参加保险的经营主体,按照保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其中省级补助资金补贴60%,市本级财政补贴20%。棚室建设主体承担保费总额的20%。
(六)其他补贴。提取省级补助资金总额(扣除中央优势特色主导产业项目资金)的15%,用于棚膜经济“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及宣传、聘请科技人员或乡土专家、科技指导服务工作经费等补贴。2018年“三品一标”年度认证成功的,凭认证费票据给予认证费全额补助(不含水、土及样品检测费)。
四、补助资金标准
标准化日光温室、标准化塑料大棚和标准化简易棚每亩补贴资金比例为6:3:1,省市县30亩以上规模化园区与分散建设的棚室补贴比例为2:1。申报2018年中央财政发展优势特色主导产业(棚膜经济园区建设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园区补贴额度小于市本级确定的相应级别规模化园区补贴额度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老旧园区棚室改造后符合补助标准的,按新建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省级产业园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10万元,市级园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7万元,县级园区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5万元。老园区基础设施改造按2018年新建园区基础建设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五、补贴程序
(一)新建棚室及规模化园区补贴。
1.补助申请。由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组织、农户等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向棚室所在地村级组织申报,填写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乡镇政府组织村级组织现场核实并登记汇总,填写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申报情况统计表、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验收单和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验收情况统计表,与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面积汇总表及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新建棚室补贴)规模化园区建设面积汇总表,于2018年11月5日前一并报送到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公告公示。补助申请在逐级申报前都要进行公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现场核实并登记汇总后,要分别在村委会所在地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市农业局和财政局验收合格后要在磐石市政府网站或农业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棚室投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设施面积、补助内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现场踏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组成专家考核组,对30亩以上集中连片园区进行现场核实,农业局对30亩以下的园区、棚室进行抽查。
4.补助申报。2018年11月15日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正式行文,将公示无异议的补助面积和补助内容形成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农委。
5.资金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市农业局根据各乡镇建设规模和考核验收情况,将省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专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建设主体单位。
(二)贷款利息补贴。
1.贴息对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级组织、农户等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符合以下3个条件均可申报:
(一)信誉较高。诚信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拖欠还贷行为,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用途。贷款须用于棚膜园区建设。
(三)合同时限。只对2018年新签定的贷款合同并在201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12月份产生的利息纳入下一年度补贴。2018年内已享受过贴息的贷款不重复补贴,各项目主体不可重复申报。如发现有重复申报现象,将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贷款补贴资格。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包含展期贷款)和签订贷款合同但未计提使用的不予贴息。
2.申报材料。
(1)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2)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贷款贴息)汇总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5)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凭证。
(6)银行出具的还款或付息证明。
(7)贷款人2018年与贷款有关的财务账簿,以及表明贷款使用去向、还款的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
(8)项目申报公示证明材料。
(9)市项目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证明人签字或加盖证明单位印章。
3.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乡镇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后,在贷款人所在村和乡镇公示7天无异议的,乡镇检查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局。
(2)项目评审。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对乡镇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贴对象及金额,并在市政府网站或农业信息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2018年12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行文,上报省农委。并于12月20日前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建设主体。
(三)担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与前款贷款利息补助项相同。
2.实际担保费的认定。作为计算补助依据的担保费仅指担保公司为承担贷款担保责任而向贷款人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办理担保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保证金等其他费用。
3.申报材料。
(1)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担保费补贴)申报表
(2)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担保费补贴)汇总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5)担保费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以及费用说明;
(6)贷款人、担保公司、银行三方签订的贷款合同;
(7)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8)与担保贷款有关的财务账簿,以及表明贷款使用去向、还款的记账凭证、原始票据等;
(9)项目申报公示证明材料;
(10)市级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证明人签字或加盖证明单位印章。
4.申报程序。
与前款贷款利息补贴程序相同。
(四)保险费补贴。
1.申报材料。
(1)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2)2018年棚膜经济发展项目(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3)保险费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4)参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5)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文件;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证明人签字或加盖证明单位印章。
2.申报程序。
(1)收取保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按照保费总额20%的比例收取保费。
(2)项目申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局审核。
(3)项目审核。市农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在磐石市农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完成全年棚膜经济发展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门要定期向政府汇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负责现场核实和登记汇总,对所有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30亩以上园区的核实,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三)严格考核验收。对在申请、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