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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2840135260604/2026-01013
分  类: 文件草案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标      题: 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2840135260604/2026-01013 分  类: 文件草案 ; 公告
发文机关: 磐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标      题: 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秩序,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经磐石市人民政府校车管理办公室牵头修订完善,现将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9日,征求意见期间,欢迎各单位、广大群众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吸纳,不断完善办法内容。

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psxcbgs@163.com

 


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磐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校车。

第三条 校车管理坚持政府统筹、公司运营、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人民政府建立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生服务受办中心、市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校车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由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召开。

第四条 校车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管。

 

第二章  校车及驾驶人

 

第五条 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其中《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按GB 7258-2017执行,接送小学生车辆的专用安全技术条件按GB 24407-2012执行),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校车应当是在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符合《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的车辆,并喷涂统一的车身外观标识;

(三)专用校车使用年限在报废期限以内;

(四)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安装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一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市校车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标准和驾驶资质的相关材料。(说明:市校车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的常设机构,系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权来源为市人民政府明确授权,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的受理、初步审查及相关协调工作)。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由市校车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禁止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六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八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十九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市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教育副市长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执法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生服务受办中心、市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成立市校车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校车管理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各乡镇要成立校车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各乡镇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各乡镇主管教育副镇长担任,明确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接送中小学生车辆的组织、协调、管理及安全教育等工作。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日常监管机构,全面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以招标方式采购校车服务中标企业作为学校校车提供单位,负责全市校车购置、保险及相关手续办理,行车路线铺设、运营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补贴、补助申报机制。

第二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校车收费的监管,控制收费标准。由政府或学校出资的,收费要尽可能体现公益性原则;由社会或个人出资的,收费按保本或微利原则确定。

第二十 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局公安交通运输局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校车交通违法行为、非法接送学生行为的举报,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对车身外观标识和标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与校车所有人、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 市教育局、公安局、校车公司依据市应急局制定的《磐石市校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 学校应当在校园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十九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按照车辆载客定额组织学生乘车,严禁车辆超员离校并组织学生家长与校车所有人、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相关教育活动,需使用校车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十 校车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员或者更改运行线路。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不得搭乘社会人员。

第三十 校车所有人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校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三十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将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如实向学校说明,教育子女拒绝乘坐超员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允许、默许子女乘坐标准校车以外的非法运营车辆的,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 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 校车管理办公室职责

作为市人民政府牵头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汇总、材料上报、会议组织等日常协调工作

三十六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接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及车辆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校车的监管,强化工作任务和信息报送,落实工作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校车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校车的安全运营检查,每学期召开校车安全运营会,对校车运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法,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校车运营工作更好开展;

(三)负责市校车管理办公室报送所辖学校校车运营管理情况。

三十七 市财政局职责:

建立校车奖补资金补贴发放制度,防止产生债务。  

落实筹措财政补助资金,监督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第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联合校车服务企业监管校车收费行为,整治车主私自提高学生乘车费用、变相收费,规范收费管理。

三十九 市公安局职责:

依据国家校车及驾驶人准入标准对校车购置条件及准驾人员资质进行核查审批;开展从业人员资质、背景审查,严把准入关;牵头并联合校车服务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政治体检”,形成《校车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台账》;建立从业人员“年度审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1次审核;

对未经审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打击;对校车超员、超速、不按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核查校车登记信息,整治实际运营与登记系统信息(品牌型号、识别代号等)不一致问题;

)对市校车办决定审批的校车,发放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市校车管理办公室;

(五)建立校车管理档案,除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外,每学期对校车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测,严把检验准入关;排查校车安全性能监测及维护保养情况,整治监测不及时、保养不到位、记录造假问题,严禁不合格车辆运营;

(六)与市校车管理办公室、校车公司共同建立校车及驾驶员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沟通、齐抓共管;

(七)每学期对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进行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加强校车行驶路段的维护与保养,优先保证险工险段的维修、清障,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对省、县、乡、村四级公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踏查,掌握校车通行路段的道路及设施完好情况,对危险路段、翻浆路段、软弹路段、易滑坡路段等险路险段和标志、标线落实管理和维护责任,确保公路畅通无阻;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在险桥险段和学校所在地的公路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减速设施;

)负责安排落实国省县道冬季除雪防滑工作,指导乡镇落实辖区内乡村公路除雪防滑工作,保障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十 城管行政执法局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保障校车正常运行。

第四十 市卫局职责:

制定校车从业人员急救技能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含心肺复苏、常见外伤处理、突发疾病应急处置、急救箱使用等)。

建立急救技能培训长效机制,确保司机、随车照管员掌握基础急救技能,培训及考核记录报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十三 市应急局职责:

负责制定和动态调整《磐石市校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校车事故调查统筹应急资源与处置指导事故善后处置与总结评估。

第四十 市教育局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掌握校车、车辆驾驶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账;

)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公安交管部门市卫健部门、校车公司定期组织对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 市民生服务受办中心、市信访局职责:

)市民生服务受办中心、市信访局作为全市校车相关投诉分件承办主体,负责统筹处理省长热线、市长热线及各类渠道的校车投诉信访事项承担登记、甄别、分办全流程工作。

)市民生服务受办中心、市信访局需依据按投诉事项所属领域实施精准分办,严禁将涉生“涉校”涉家长投诉信访内容“一刀切”式转至教育局或校车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四十 校车公司职责:

(一)校车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注册批准的合法校车经营单位,负责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上下学接送工作;

(二)负责校车购置、落籍、保险,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三)负责校车运营线路的测定,实行定路线、定站点、定人员、定时间的“四定”制度,按审批的站点设立乘降点标牌,乘降点要覆盖学生居住的中心村屯;

(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车辆定期检测(每半年检测一次);

(五)负责对校车驾驶员、随车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岗位培训,加强安全教育;

(六)建立健全校车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校车运营管理,强化对校车驾驶员、随车安全监管员的监督考核;

(七)负责校车事故处理工作,对外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 学校的管理职责:

(一)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校车的需求情况;

(二)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三)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并与每名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不乘坐非法车辆承诺书;

(四)设专人负责校车管理,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

(五)发现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校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出现违法运营行为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负有校车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安全监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安全监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五十 市应急局、属地乡镇校车管理办公室、市校车管理办公室、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启动《校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抢险救助,做好善后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

本办法所称相关教育活动,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学生乘坐校车参加运动会、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

第五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