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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编制、公布、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未按照法定的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
(九)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的;
(十)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改正;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由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对给予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包括:
(一)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并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的行政机关;
(二)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并造成的影响或者后果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纠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或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三)不采取补救措施,放任不良后果或影响发生和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机关和人员对责任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涉及行政处分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