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和完善政务公开 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投诉举报制度。
二、投诉举报内容
1、应予公开的内容不公开或公开不全面、不真实、不及时 以及公开的工作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不规范的;
2、对管理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刁难、索拿卡要的;
4、其它违反规定违反承诺、不予兑现的。
三、投诉举报办法: 电话、 信函、举报箱、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口头投诉、举报等。
四、受理程序: 政务公开工作小组负责受理 投诉举报,并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结果分别报转办单位和向投诉者回复;
五、处理办法
1、根据被投诉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对个人 处理可分为: 经济处罚、给予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分 。对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分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
2、对个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直至辞退。
3、对单位被投诉的经查证属实的 ,第一次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责令 整改 ,第二次要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六、对投诉、举报者打击报复的,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