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或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仍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2)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不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3)不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责任人员包庇纵容;(4)其他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四、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1)迟到、早退、脱岗、漏岗延误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业务;(2)不履行服务承诺,提出规定以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以及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与办理的;对手续不全的当事人不做解释说明,态度恶劣;(3)拒绝、干扰、阻挠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4)其他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五、责任的追究:(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2)影响正常工作或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认真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准确区分责任。
七、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和改正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个人,认真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