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1、公开内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各项发展规划、重要的统计资料、突发性公共事件;政府采购、财政预(决)算、重大审计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税费征收、减免政策等情况;社会保障、就业、文教卫生、扶贫救灾、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情况;各行政机关的自然情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及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公开栏、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新闻发布会、专家论(听)证会以及其他方便形式;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行政 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1、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2、 申请公开 事项时,可 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3、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外,应当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 对要求提供的事项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4、行政 机关应提供 当场阅读或抄录的场所。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以及 按规定收取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5、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